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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增值税法草案接轨小规模纳税人202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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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

首先得清楚“小规模”的概念,只有增值税中才有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身份的划分,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与企业所得税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混淆。其次,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还包括其他个人(自然人)。反过来理解,单位、个体工商户就一定是小规模纳税人是不正确的,其他个人永远成不了一般纳税人。再次,起征点不同于免征额:增值税当中规定的月销售10万与季度销售30万是起征点,超过起征点全额征税;个税当中的元是免征额,取得综合所得个人或者只有经营所得(没有综合所得)的个体户都可以享受该免征额。最后,增值税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五五分享”。

一、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X23年第1号)

A、增值税起征点:2X23公历年度,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B、增值税征收率、预征率:2X23公历年度,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C、增值税加计抵减:2X23公历年度,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有关规定(2X19年39号与87号文件)执行。

D、应减免未享受处理: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1号公告规定了上述四项内容,不论是增值税的起征点,还是3%的征收率,还有加计抵减政策单纯比率的下降,都离不开增值税法(草案)的影子,这三个方面都在与草案进一步接轨,在为立法后的平稳过渡做准备。比如:最初征求意见稿的增值税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三十万元,可能会在正式的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不再提5%征收率的事,草案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增值税征收率为百分之三;部分加计抵减政策属于“营改增”的过渡方案,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可能最终会取消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二、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号)

1、销售额判定标准不变:偶然性的不动产销售额可剔除;差额征税的按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进行判定。判断销售额是否超过免税标准,包含开具专票的收入。

2、自然人出租不动产政策延续:随着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的调整(15~10),其他个人(自然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采取一次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样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3、放弃减免开专票:小规模纳税人肯定是愿意享受减免增值税的,但是在市场交易当中,与小规模纳税人交易的对方可能是有专票要求的,想要成交就必须得满足对方的要求。适用3%征收率的,可以减按1%开专票,当然可放弃减税开3%的专票。

4、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在1号公告实施前已经开具发票,如发生该四种情况之一的处理办法:“红字冲销”,不论征收率是3%、1%,还是免税票;开票有误的,“红字冲销”后,正确用“蓝字开票”。

无法追回发票的,可在季度纳税申报时按照现行政策调整税额,按照1%征收率缴纳税款;开具3%征收率专票无法追回的就按3%缴税。

5、填写申报栏:

因未超起征点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填写在适用申报表的“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栏次,如果还有其他免税项目的,还需填报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全额征收增值税减按1%征收率征收的,填写在适用申报表的“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栏次;还需填写在适用申报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按2%计算的减征额)。

6、按月按季选择申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但各有利弊,就看你各月实际的销售情况以及控制、协调开票的能力。尽量避免因单月超而季度不超、或者某个月高导致季度超,而造成选择不利的情况。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是不能变更的。

7、预缴增值税:比如: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动产、出租不动产等。小规模纳税人:预缴地月销售额未超10万,无需预缴;预缴地月销售额超10万,减按1%预缴(适用3%预征率的)。

8、销售不动产的免税政策适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按月还是按季)、预缴增值税规定(第7小点)以及其他现行政策确定是否预缴。其他个人(自然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9、加计抵减(邮电“先”生):生产性服务业——10%→5%;生活性服务业(“文教娱餐居”)——15%→10%。适用范围可查找(财税[]36号文)。

10、加计抵减政策需要的资料:仅需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一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11、应减免未享受处理:按照1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1号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但是,纳税人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先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

三、其他问题解析

1、在2X22年做了未开票收入的,在2X23年补开票时可以开免税发票;经营免税的货物或服务时当然可以开,比如:古旧图书、学历教育服务等。

2、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在2X23年不能再开3%的普票(专票除外),只能开1%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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