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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增值税减免政策解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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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初,我国从武汉市爆发了非常严重的新冠肺炎,时至今日还在各地时有发生,在危害公众健康的同时,也给生产、生活造成巨大影响。基于此,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防疫优惠政策,今天就介绍一下防疫增值税减免政策:

一、政策基本内容

年2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年第13号)发布:“自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政策适用条件

适用上述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须得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小规模纳税人;二是适用的征收率为3%,或适用预征率为3%的项目。文件标题虽然为“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但其在内容表述为“小规模纳税人”,在实际执行中也是按照“小规模纳税人”执行的。目前,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基本征收率为3%和5%,一般为3%。采用排除法,仅记住适用5%征收率的情形即可:不动产租赁,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销售不动产。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项目的仅有两项,大家可以顺便记一下:(一)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中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第(一)项,征收为3%,预征率也为3%;第(二)项虽然征收率为5%,但预征率为3%,也符合优惠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预征率也是3%,但优惠政策适用对象为小规模纳税人,不符合优惠条件。

三、政策延续调整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年第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年第2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年第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年第15号)等文件规定,梳理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及执行时间如下:

年3月1日至年3月31日,符合上述优惠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湖北省内的,免征增值税;湖北省外的,减按1%缴纳(预缴)增值税。

年4月1日至年3月31日,符合上述优惠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再区分湖北省内、省外,均减按1%缴纳(预缴)增值税。

年4月1日至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注意与小规模纳税人按销售额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交叉适用

在年3月1日至年3月31日时间段内,符合上述优惠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湖北省内的,执行防疫优惠政策,免征增值税。湖北省外,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不超过30万元)的,执行按销售额免征增值税政策;销售额超过限额标准的,执行防疫优惠政策,减按1%缴纳(预缴)增值税。

在年4月1日至年3月31日时间段内,符合上述优惠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按季不超过45万元)的,不再区分湖北省内、省外,执行按销售额免征增值税政策;销售额超过限额标准的,执行防疫优惠政策,减按1%缴纳(预缴)增值税。

在年4月1日至年12月31日时间段内,符合上述优惠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统一执行免征增值税或者暂停预缴增值税政策。无论按期纳税,还是按次纳税,均可适用。

四、发票开具问题

当增值税税率、征收率调整或者减免时,新税率或征收率的适用,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标准判断,不以开具发票时间为准。新税率或征收率实行后,纳税人需要对以前取得的收入开具发票时,应当按照以前的税率、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纳税人以前取得的“未开票收入”,未在取得“未开票收入”当期申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能面临加收滞纳金、被处罚款的风险。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年第6号)规定,在年4月1日至年12月31日时间段内,符合上述优惠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年3月31日前,已按3%或者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纳税人在开具普票时,征收率默认为“免税”,当选择征收率“3%”时,系统会弹窗提示:

“您在年4月1日以后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应当开具免税普通发票。若您有特殊情况,需要开具其他发票,请按提示选择相应原因:

◎开具发票为年3月31日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业务

◎前期已开具相应征收率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或者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

◎因为实际经营业务需要,放弃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纳税人可根据情况选择开具,但需要注意的是,当选择第一种原因时,如果年3月31日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业务,未在当期申报缴纳税款的,可能会面临加收滞纳金、被处罚款的风险。

以上仅代表个人观点,若有不同意见,敬请留言交流!

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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