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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对建筑业有何影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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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方针颁布后,对各个职业的税负状况产生了不同影响。鑫企汇以为营改增后,修建业交税人顺利开展开票、财政核算和申报交税等事务,运行总体较为平稳,但修建业税收法规需要进一步完善,增强税企可操作性,进步税法遵照度和税收办理质效。

一是完善修建业营改增税收法规

关于交税主体的认定,鉴于修建职业运营业态的多样性,应统筹项目地与组织地税收利益、方便税源控管等准则,综合考量确认修建业的交税主体身份。关于实际实行项目施工办理的分公司,总分公司间签署分包合同或授权后,可确认分公司为交税人。

由分公司在项目地发票资历挂号、领用发票和申报交税;关于转包事务,虽然修建职业方针制止全体转包,但在税收上鑫企汇主张,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准则,交税人发生了应征增值税的修建服务的,也可按照税收法规,答应转包方、分包方作为独立的交税主体,依法实行增值税交税责任和对外开具发票。

恰当简并税率。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设置有17%、13%、11%和6%等多档,其中修建业增值税税率为11%,抵扣的资料物资及服务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包含17%、6%和3%等,容易形成高抵或抵扣不足,与税收中性准则不符,重庆财政公司主张恰当简并增值税税率,关于修建业增值税税率设置既要考虑与抵扣资料物资税率间不宜过大,也要考虑到税收收入的准则。

合理确认修建业交税责任时刻。鑫企汇主张按照工程完工进度或合同约定付款时刻为交税责任时刻,对工程预付款能够学习房产开发企业预售办理方针,减按2%~3%实施税款预缴,减轻交税人税收担负。

二是标准修建业税收办理流程

主张统一异地修建项目税收预征率,鉴于营改增其他职业实际运行经验和便于项目的税收征管,统筹项目地与组织地税收利益,可将异地项目预征率暂统一设定为2%。

赋予项目地税收办理权和处分权,关于不能及时申报预交税款的交税人,项目地国税机关能够按照规则进行办理和处分,促进交税人依法承受项目地税收办理,及时申报预交税款。

建立异地项目税款预缴异常状况处理机制,关于项目地预征多交税款,清晰退还多缴税款事务流程;关于项目可能由于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不能实现税款的状况,鑫企汇以为可建立项目地与组织地税务机关税收办理联系通报反馈准则,结合项目合同及税收核算状况,测算无法正常实现税款的异地项目,中止异地项目税款就地预缴,进而削减企业的资金占用和项目地税务机关的退税事务操作。

关于修建企业异地修建项目,组织所在地国税机关可在外出运营税收办理证明单上注明该交税人类别,只要对小规模交税人,项目地税务机关才能开专用发票。

标准修建业过渡期发票开具,严厉打击虚开发票行为。加大对开具零税率发票的监控,核实是否契合开具条件和范围,避免税款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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