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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增值税适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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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征收率3%计算应纳增值税额的情形,根据税法相关规定总结如下: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方式。即施工方不采购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为甲供工程提供有建筑服务。即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分别核算设备和安装服务销售额的,安装服务费。

4)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已分别核算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费。

5)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施工许可证》注明开工日期或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承包合同注明开工日期在年4月30日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6)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7)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

在实际业务发生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以上根据税法规定的情况发生时,应税行为能够单独核算,且已单独核算时,企业才可以选择适用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但应税业务无法分离时,需从高税率进行纳税核算。当然,以上情形发生时,企业也可放弃选择适用3%征收率核算,按企业的适用税率进行核算并缴纳增值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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