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河北、广东也发文了!
继浙江、四川、云南、青海、河南、湖北、福建之后,广东等3地也发通知了,施工、监理资质延期到明年。
广东:统一延期至年12月31日,企业需申请“有效期顺延”。
北京:继续延期至年6月30日,企业可申请下载有效期自动延续后的电子资质证书。
河北:有效期统一延续至年6月30日,无需办理证书延续审批手续。
目前,仅有河南、福建、广东3省明确资质有效期自动延续至明年年底(年12月31日),其他省份均延期至年6月30日。
具体如下: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的通知
京建发〔〕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7号)要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结合《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发〔〕号)相关规定及本市实际情况,现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许可的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核发的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年12月31日至年6月30日届满的,继续延期至年6月30日。年12月31日后企业可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方网站-办事大厅申请下载有效期自动延续后的电子资质证书。
二、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不再受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于年6月30日届满的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事项。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有新规定的,将按要求及时调整本市许可的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有效期。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年12月1日
关于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证书统一延续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府关于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部署,扎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进一步优化我省营商环境,决定对我省核发的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的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证书予以统一延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由本省各级行*审批机关(含雄安新区、自贸区有关片区)核发的建筑施工、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质量检测、房地产开发、燃气经营、供热经营等企业资质证书、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以及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各类人员资格证书,凡自年12月31日至年6月30日期间有效期届满的,有效期统一延续至年6月30日,无需办理证书延续审批手续。
二、省级、市级行*审批机关核发的符合延期条件的证书,自年12月21日起,企业或个人可登录河北*务服务网,进入“法人服务”或“个人服务”中相应的“资质”或“资格”栏目,点击“延期”按钮,重新下载延期后的电子证书。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年12月10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准备工作,保障改革期间企业生产经营不受影响,经研究,决定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含我厅承接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事项),证书有效期于年12月31日至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上述资质证书均视为在有效期内,企业可持该资质证书用于经营活动。
二、企业可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向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有效期延长至年12月31日的资质证书,申请方式为“有效期顺延”。发证机关核实企业资质信息无误后,为企业换发新资质证书并将有关信息报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三、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的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四、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7号)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实施期间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发布新规定的,按新规定相应调整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