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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7/14 22:18:00

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魏存仪律师团队通过制作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大数据报告,以期更直观、多角度地认识年度此类纠纷发展趋势及相关问题,旨在为相关企业防范法律风险、提高管理效率提供参考依据。

在对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进行汇总及分类整理之后,我们以其中份判决书为样本,进行了深入阅读剖析,对此类纠纷发展趋势、巡回法庭审理情况、标的额、审理期限、裁判结果、高频法条、律师代理率、常见争议焦点以及法院裁判规则等,进行了分析,同时也整理了一些典型案例,希望对阅读者多方位认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有所帮助。

1.案例来源:Alpha案例库

2.检索日期:年5月24日

3.年份:年度

4.限定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5.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6.案件数量:份

根据Alpha案例库统计显示,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审结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裁判文书为份(截止时间为年12月31日),其中判决份,裁定份,决定1份,具体分析如下:

一、纠纷数量逐年上升

此次检索汇总的数据显示,最高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裁判文书数量,在年至年呈逐年上升趋势,年的裁判文书是年的2.6倍,增长最快的是年至年。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这几年间基础设施领域*府投资的加大,涉及基础设施工程的道路、桥梁、*府办公用楼等工程纠纷增多;另一方面,是施工企业中涌入的中小企业增多,这些企业在资金、人员、技术、管理能力等方面的欠缺,使得自身对施工管理等存在较多问题,致使纠纷增多。

建筑业发展至年、年,随着整体国民经济发展速度的放缓,其发展也逐渐趋于平缓,同时,该行业的纠纷涨幅也开始趋于平缓,从上图可以直观看到,年、年最高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裁判文书数量几近相同。年相比年,裁判文书的数量又上升了约12%。

二、巡回法庭案件分布

本次统计数据显示,年最高院六个巡回法庭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裁判文书共计份,其中第六巡回法庭的最多,有份,是第一巡回法庭的约3.4倍。第六巡回法庭管辖的是陕西、甘肃、青海、宁夏、*5省区;第一巡回法庭管辖的是湖南、广东、广西、海南4省区;对比之下,能明显看出西北5省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六个巡回法庭审理的该类纠纷中的高比重。

一方面,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中央对西部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开始显现,加上西部地区本身城镇化程度不高,城市更新改造规模近年来明显加大。这使得西北5省区建设工程的量近年来逐年增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也逐年增多。

另一方面,各地高院、中院对案件的管辖还存在以标的额为限,根据不同经济发展区域进行划分的差异。

根据最高院年4月下发的文件(法发7号),我国各地高院、中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标准,按经济发展的区域性分成四种类别。

北上广等地高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案件,所辖中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案件。甘青宁等地高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案件,所辖中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万元以上案件。

年7月,最高法发文(法发13号),将贵州、陕西、*各中院管辖一审民商事案件的标的额上限升至3亿元,将甘肃、青海、宁夏三地中院的管辖标的额上限升至2亿元。

但是和经济发达的第一巡回法庭管辖的4省区相比,中院、高院管辖案件标的额的差异会直接影响二审、再审案件到达最高院的数量,这样一来,第六巡回法庭受理的案件要比第一巡回法庭多,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都是高标的额的纠纷,自然第六巡回法庭的受理量就高,裁判文书的数量也就会比其他巡回法庭多。

年4月30日,最高院发文(法发14号),规定将中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上限定为50亿元(人民币),高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亿元(人民币)以上(包含本数)。该规定已经自年5月1日起已经开始实施,预计明年、后年第一巡回法庭和第六巡回法庭的案件裁判文书数量差别就没有现在这么大了。

三、争议标的额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身存在争议标的额大的特点,最高院审理的此类案件中,这一特点更加显著。在年度最高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份判决书中,涉及标的额的有份。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有47份,约占28%,标的额5千万至1亿元的有37份,约占22%。

即,有近一半的案件标的额在5千万元以上。对比年度的金融行业,在最高院余份判决书中,标的额5千万至1亿元的判决书仅占30%,标的额50万元以下的约占20%。

这也从另一侧印证了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发展支柱产业的重要地位。

四、审理期限

在年度最高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审理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有77份,约占60%。由此可以看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期限较长。

究其原因,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工期长、证据多、专业性强、争议标的额大等特点,加上近年来关联案件不断增多,法律关系更加复杂等,导致其纠纷案件的审理必然复杂化。

例如,该类案件的绝大多数纠纷都是对工程价款的争议,在造价结算依据、工程质量等问题上,往往会涉及鉴定、审计等,这就自然延长了审理期限。

另外,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可能会涉及发包人、承包人、转包人、被挂靠人、实际施工人等多个主体;可能会涉及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贷纠纷、以物抵债纠纷、执行异议纠纷等多类案件;还可能涉及农民工工资问题、重大责任事故问题、侵权责任等等。复杂的法律关系必然导致审理期限被拉长。

五、二审裁判结果

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裁判文书中,二审裁判文书有份,其中维持原判的有份,约占43%;撤回上诉的有33份,约占12%;发回重审的有43份,约占16%;其他(指令再审)的有8份,约占3%;改判的有70份,改判率约为26%(在二审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改判的有21份,约占8%)。

相比较年最高院同期同类案件二审改判率18%的数据来看,改判率提高了8%。究其原因,之前各级法院对“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主张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或时间”等问题,因法律规定不明确,故裁判标准并不统一,《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出台之后,对这些问题做了统一的规定,最高院在二审中对与《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不一致的裁判进行了改判。

六、再审裁判结果

年最高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裁判文书中,有份是再审裁判文书,其中维持原判的有份,约占82%;提审/指令审理的有85份,约占9%;撤回再审申请的有25份,约占3%;改判的有25份,约占3%;发回重审的有14份,约占1.5%;其他(终结再审申请)的有25份,约占3%。

再审改判主要原因有: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之间是挂靠关系,实际施工人向被挂靠公司主张承担责任的,不被支持;欠付工程款利息计算标准或起算时间有误;因违反《招标投标法》被认定合同无效;当事人对其主张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无法按照约定进行结算,只能以鉴定报告作为认定工程造价依据等等。

七、高频实体法条

从以上高频法条可以看出,最高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主要审理的问题在工程款利息计算标准、工程价款支付时间、优先受偿权和施工合同无效后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支付工程款等问题上。以便于读者阅读研究,

特摘录条文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八、引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的高频法条

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份判决书中,在论证相关争议焦点时,引用较多的《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的法条有涉及“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有“质保金”的、有“合同无效,工程质量合格,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支付价款”的、有“实际施工人主张发包人承担责任”的以及本司法解释的适用等。

1、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第二十条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2、质保金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3、合同无效,工程质量合格的,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支付价款

第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实际施工人主张发包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5、法律适用

第二十六条本解释自年2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通过这几个法条可以看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普遍存在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范围、未竣工但质量合格的如何主张优先受偿权;质保金返还期限;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责任等问题。

一方面,有这几个问题的原因在于,司法实践中没有关于这些问题的统一裁判标准,致使问题不能得到实质性解决,争议反复存在;另一方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统一了裁判标准,对之前认定有误的进行了纠正。

九、律师代理率

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审结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裁判文书份中,有律师代理的有份,代理率达到了86%。在之前对年建筑行业纠纷处理进行分析时,通过检索汇总的数据获知,整个建筑行业的律师代理率仅占33%。

这两处律师代理率差异大的原因在于,很多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并不重视律师的作用,没有聘请律师,而在案件到二审或者再审阶段,到了最高院审理的阶段,才意识到律师的重要性,开始委托律师进行代理。

实际上,案件争议双方当事人都应该重视律师在纠纷处理中的专业性和重要性,争取每一个环节都有专业人员把关,这也是把损失降到最低的关键点。

争议焦点分析

年最高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份判决书中,前八大争议焦点分别为:工程款、利息、合同效力、优先受偿权、违约金、一审是否违反法定程序、质保金返还和停窝工损失。

一、工程款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之间主要的纠纷体现在工程款的支付上,主要涉及:工程款数额的认定、工程款结算依据、工程质量等等。

在上述份判决书中,以工程款作为争议焦点的有95份,其中支持承包人主张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有56份,支持率约59%;支持的主要理由有:

1、承包人能够举证证明其主张的工程款相关争议问题(比如: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结算文件后28天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其提交结算文件超过了28天,且发包人一直未予答复);

2、一方申请法院对工程造价或质量开展司法鉴定,另一方同意且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确定了工程款数额,发包人尚欠付工程款;

3、合同无效,但是工程已验收合格的,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结算支付;

4、非必须招标的项目,补充协议的计价等条款改变了原合同的约定且合法有效的,按照补充协议结算;

5、工程未完工,发包人解除合同,但已完工程质量合格;

6、未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涉案工程。

不支持承包人主张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有39份,不支持率约41%。不支持的主要原因:

1、承包人没有有效签证(如:只有施工单位的印章,没有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的签字或盖章确认);

2、承包人对其主张应当增加的费用,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如:承包人提供的支付排污费的发票不能证明与案涉工程相关,与涉诉案件不具有关联性)。

对发包人而言,如果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应严格履行招投标程序。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等内容牵涉到工程施工范围、价款、质量、工期等内容的,要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保持一致。

随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出台,发包人要更加重视对农民工工资的支付,签订合同时应要求承包人出具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承诺内容包含:承包人未及时支付,发包人支付的,视为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

同时要加强施工管理,尽量减少施工单位出现挂靠、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等情形,避免增加发包人的风险。

对承包人而言,对于因发包人的设计变更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工程量增加的,要及时进行签证,签证单要规范,要找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签字或者盖章。

工程完工后要及时进行结算,结算文件要通过EMS等向发包人移送,保留证据;若未经结算,向发包人移交工程要通过录像或者会议记录等方式留存证据,作为承包人主张付款条件成就的证据。

当事人同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完成后,一方以涉案工程已经进行结算为由,认为应当按照结算文件作为确定工程款的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法民终号

承包人与发包人在年3月29日所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文本)之附件》中仅约定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元,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及未完工程施工,但不能以此认定未完工程造价为元。

因双方对于未完工程造价不能协商一致,经发包人申请,一审法院对外委托鉴定,承包人未提出异议且配合鉴定。现承包人认为不应允许发包人进行鉴定,而应以上述结算文件确定未完工程造价为元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二、工程款利息

在年最高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份判决书中,以工程款利息作为争议焦点进行审理的有62份,其中支持承包人利息主张的有46份,支持率、74%。

支持的主要理由有:

1、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算标准有明确约定;

2、发包人确有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行为;

3、工程款的利息是法定孳息,即使案涉施工合同无效,发包人仍应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

4、约定的利息过高,一方请求法院调减的,法院参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如以年息24%为标准计付利息。

其中不支持的有16份,不支持率约26%。不支持的理由在于:

1、承包人主张自工程交付之日支付工程款利息,但是没有证据证明具体交付工程的时间;

2、承包人主张自结算之日支付工程款利息,但是工程未进行结算,结算书为承包人单方制作。

对于发包人而言,可以利用签订合同时的优势地位,对于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尽量约定的低一点(比如按照同业拆借中心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工程款基数往往比较大,工程款利息也会比较高,建议发包人应当及时支付工程款及利息。

对于承包人而言,首先,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计算标准等;其次,通过拍照、会议纪要等保留工程移交、发包人使用工程的证据;最后,每次索要工程款要保留证据,可通过电话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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