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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8/23 20:59:00

科志股份:承包经营是否构成资质出借?

——承包经营模式是否规避行业监管要求?

四川科志人防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志股份”或“发行人”)于年3月31日通过北交所上市委审议。科志股份主要从事防护设备、防化设备等人防专用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及安装。

与科志建设及其相关方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

根据申请文件及问询回复:(1)年以来,由曾乾胜率其经营管理团队以承包经营模式统筹经营管理科志建设;承包期内,因科志建设所涉业务竞争较为激烈,承包经营不及预期,未能按约定完成保底利润。(2)曾乾胜从科志建设除取得折扣房产收益(按其投入资金折算年化收益率为9%)及每年约5万元左右的薪酬收入外,未从科志建设获取其他利益。张社林曾向曾乾胜进行口头承诺,若科志建设承包经营效益较好,按优惠价格向其转让20%的科志建设股权。(3)科志建设采购涉及较多小额材料及人工费用支付,存在大量在25万元以下的材料采购付款和劳务费付款。(4)报告期内,科志建设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张社林存在两笔资金往来,分别为个人消费报销款14.5万元、偿还的借款20万元。

请发行人:(1)说明“由曾乾胜率其经营管理团队以承包经营模式统筹经营管理科志建设”的背景、原因、合理性、合规性,“承包”的具体法律性质及各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持续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是否存在规避有关行业监管要求或准入*策的情形,是否对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2)结合曾乾胜团队的从业背景及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主要股东、关键人员是否存在亲属、朋友、同事、同学关系等,进一步说明曾乾胜团队是否与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存在其他利益安排,科志建设经营效益较差且薪酬收入较低情况下曾乾胜团队仅凭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口头承诺持续投入运营资金的合理性,模拟测算承包到期后综合考虑实际控制人低价转让股份及前期曾乾胜团队取得的折扣房产收益、薪酬收入及其应补足的保底收益后,曾乾胜团队的最终收益情况。(3)结合业务开展情况说明曾乾胜团队接手后科志建设各期经营效益较差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通过科志建设及曾乾胜团队在体外替发行人代垫成本费用,进行资金体外循环的情形。(4)结合曾乾胜团队在科志建设担任的职务及发挥的作用,科志建设关键岗位人员的任免情况,进一步说明曾乾胜团队是否在承包期间主导科志建设的日常经营,科志建设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人员重叠情形。(5)说明科志建设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张社林之间资金往来的具体背景、原因、合理性、合规性,是否存在为发行人代垫成本费用或体外循环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1)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2)结合曾乾胜及其兄弟的资金流水核查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大额异常收支、大额存取现,是否与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发行人客户及供应商存在资金往来及其原因、合理性,曾乾勇向科志建设提供大额资金拆借的背景及具体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3)说明科志建设25万元以下的材料采购付款和劳务费付款的具体笔数、金额分布情况、主要支付对象,是否存在相同采购对象汇总采购金额较大或采购较为频繁情形,是否存在现金支付情形,相关采购是否具有真实的业务背景,是否存在异常资金往来。

回复:

一、说明“由曾乾胜率其经营管理团队以承包经营模式统筹经营管理科志建设”的背景、原因、合理性、合规性,“承包”的具体法律性质及各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持续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是否存在规避有关行业监管要求或准入*策的情形,是否对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一)背景和原因

科志建设成立于年,主营消防工程施工。科志股份前身科志有限年成立后,人防设备业务迅速扩张,实际控制人张社林更加专注于科志有限的日常经营管理而无法兼顾科志建设。为避免科志建设出现经营管理不善的局面,在多方考察专业的经营管理团队后,张社林与消防工程安装经验较为丰富的曾乾胜团队协商,由曾乾胜率其经营管理团队以承包经营模式统筹经营管理科志建设。

曾乾胜在承包科志建设前主要从事消防工程承包经营,在此之前就认识张社林。在了解到张社林有将科志建设整体承包的计划后,联系张社林并对科志建设进行考察。曾乾胜在与张社林协商一致后,决定承包科志建设,并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

基于上述,一方面,张社林因科志有限的人防业务快速发展,拟全新投入到科志有限的经营中;另一方面曾乾胜在了解到张社林有将科志建设整体承包的计划后,对科志建设进行考察并达成一致并签署了承包合同,承包公司后其取得了经营权,而张社林并未再干涉公司经营事项。因此,曾乾胜承包经营科志建设是符合商业逻辑且合理的。

(二)承包的合规性及是否持续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是否存在规避有关行业监管要求或准入*策的情形

1、《承包经营合同》及《补充协议一》的主要内容

2、曾乾胜承包经营科志建设行为的法律性质

根据《承包经营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修正》”)及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修正》”)第四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自《承包经营合同》签订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张社林持有科志建设97.07%的股权,张勇杰持有科志建设2.93%的股权,二人合计持有科志建设%股权。张社林、张勇杰将科志建设经营管理权发包给曾乾胜后,张社林和张勇杰享有固定收益权(即固定承包费),曾乾胜享有科志建设的经营管理权(即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主用工)和承包收益权(即每年收益按税后净利润进行提成奖励承包团队)。即张社林、张勇杰作为发包方,通过限期让渡科志建设股东权利之参与公司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等经营管理权,在不参与公司经营的情况下,从而获得固定收益的权利(固定承包费);曾乾胜作为承包方,因《承包经营合同》而取得张社林、张勇杰作为科志建设股东应享有的经营管理权,以及其经营管理后的资产收益权利(承包收益权)。

根据《承包经营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修正)》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以及《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张社林、张勇杰系科志建设股东,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权处分其股东权利。

综上,张社林、张勇杰二人作为科志建设股东,有权处分其股东权利。张社林、张勇杰与曾乾勇通过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及《补充协议一》,将参与重大决策等部分股东权利在协议约定期限内让渡给曾乾胜,以获取固定收益权,符合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修正)》及现行有效的《民法典》之规定。

3、《承包经营合同》及《补充协议一》的决策程序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公司法(修正)》和《公司法(修正》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张社林、张勇杰与曾乾胜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及《补充协议一》虽未召开股东会,但二人持有科志建设%股权,均在相关协议上签字,可视为以书面协议一致表示同意,符合《公司法(修正)》和《公司法(修正》的规定。

4、《承包经营合同》及《补充协议一》的内容符合当时有效的《合同法》及现行《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1)关于合同效力的有关规定

根据《承包经营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及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现行有效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协议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经核查,张社林、张勇杰与曾乾胜作为《承包经营合同》及《补充协议一》签署方,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该等协议系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而签订,且已经实际履行,曾乾胜按约定支付了相关承包费用并负责经营管理科志建设,张社林收到了相关承包费,且移交了科志建设印章及资质证书等。该等协议的签订不存在以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形。

(3)协议履行未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

如上所述,《承包经营合同》及《补充协议一》仅约定双方在科志建设经营管理权和资产收益分配权的让渡。科志建设在承接消防工程安装及消防维保等相关业务过程中,科志建设均是权利和义务的承担方,该等承包协议的签订及履行不存在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4)协议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①《承包经营合同》及《补充协议一》未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效力规定

科志建设执行董事张社林,监事张勇杰,二人合计持有科志股份%股权,二人将其基于股东身份所享有的参与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等经营管理权让渡给曾乾胜,属于有权处分其财产权利,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②《承包经营合同》及《补充协议一》未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承包经营合同》及《补充协议一》有效期内,科志建设在承接消防工程安装及消防维保等相关业务过程中,科志建设均是权利和义务的承担方,不存在债权债务转移而逃避债务履行的情形。科志建设以其全部财产对其承担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张社林、张勇杰以其对科志建设的出资承担有限责任,曾乾胜与张社林、张勇杰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上述情形不存在损害科志建设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综上,《承包经营合同》及《补充协议一》的内容符合当时有效的《合同法》及现行《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5、承包经营不存在规避有关行业监管要求或准入*策的情形

(1)科志建设所从事业务的行业监管或准入*策及《承包经营协议》签订前后科志建设的经营资质取得情况

经核查,《承包经营协议》签订前,科志建设在张社林的经营管理下已就其从事的建筑施工业务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业务活动。《承包经营协议》签订后,科志建设在曾乾胜及其团队管理下,《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均完成续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均完成续期或资质升级,并新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2)承包经营不属于规避有关行业监管要求或准入*策的情形

①《承包经营协议》签订后,曾乾胜及其团队人员系作为科志建设员工经营管理科志建设

②承包经营不构成资质出借(挂靠)、出让或出租

关于借用资质认定的相关规定及问题解答如下:

经核查,曾乾胜及其团队成员均与科志建设签订了《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并缴纳社保;曾乾胜及其团队成员作为科志建设的员工,在采购、投标、财务等关键岗位任职,由曾乾胜统筹经营管理科志建设,为科志建设创造经营收益,最终依据《承包经营合同》及《补充协议一》的约定享有承包收益权;承包经营期内的业务均由科志建设获取,科志建设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合同工程款项亦是由科志建设与客户按合同约定完成结算后收取,经营收益归科志建设所有;曾乾胜及其团队成员均按照与科志建设签订的《劳动合同》结算工资,曾乾胜与张社林、张勇杰依照《承包经营合同》及《补充协议一》约定的内容结算承包费用,曾乾胜及其团队成员与科志建设、张社林、张勇杰之间不涉及资质出借(挂靠)、出让或出租的管理费用。

因此,曾乾胜承包经营科志建设不属于借用资质(挂靠)的情形,曾乾胜及其团队成员作为科志建设的员工经营管理科志建设,承包经营不构成资质出借(挂靠)、出让或出租。

③承包经营系协议双方对科志建设管理方式和收益分配的安排

如上所述,《承包经营合同》及《补充协议一》系张社林、张勇杰将参与重大决策等部分股东权利在协议约定期限内让渡给曾乾胜,以获取固定收益权,系双方对科志建设经营管理权、承包收益权的安排。协议签订后,曾乾胜及其团队成员一方面按照其与科志建设签订的《劳动合同》,作为科志建设的员工,在科志建设现有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业务活动,为科志建设创造经营收益;另一方面按照《承包经营合同》及《补充协议一》享有约定的经营管理权、承包收益权,承包经营行为系双方对科志建设经营管理方式和收益分配的约定。此外,张社林、张勇杰依据《承包经营合同》及《补充协议一》中的约定有权对曾乾胜团队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综上,《承包经营协议》签订后,曾乾胜及其团队人员系作为科志建设员工经营管理科志建设,承包经营不构成资质出借(挂靠)、出让或出租,承包经营系协议双方对科志建设管理方式和收益分配的安排,不属于规避有关行业监管要求或准入*策的情形。

科志股份案例中,科志建设系发行人控股股东、实控人张社林控制的公司,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主营消防工程施工。鉴于实控人张社林更加专注于科志有限(科志股份前身)的日常经营管理而无法兼顾科志建设,由曾乾胜率其经营管理团队以承包经营模式统筹经营管理科志建设。

张社林持有科志建设97.07%的股权,张勇杰持有科志建设2.93%的股权,二人合计持有科志建设%股权,张社林与张勇杰系兄弟关系。张社林、张勇杰将科志建设经营管理权发包给曾乾胜后,张社林和张勇杰享有固定收益权,曾乾胜享有科志建设的经营管理权和承包收益权。即张社林、张勇杰作为发包方,通过限期让渡科志建设股东权利之参与公司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等经营管理权,在不参与公司经营的情况下,从而获得固定收益的权利;曾乾胜作为承包方取得张社林、张勇杰作为科志建设股东应享有的经营管理权,以及其经营管理后的资产收益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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