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承接的老项目、以清包工、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适用3%征收率。那么简易计税方法下,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呢?
一般纳税人承接的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即营改增之前签订合同的工程承包项目,现阶段,年4月30日之前承接的项目,尚未完工比较少见了。现阶段一般纳税人建筑公司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主要是指以清包工、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即主要的材料由业主或甲方提供。
应纳增值税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若建筑公司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需要向建筑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可以看出简易计税方式下,在异地预缴的税款和实际应缴纳的税款金额一致,到机构所在地只需要申报无需再缴纳税款。
账务处理如下:
收到工程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计提)
计提的“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税款以不含税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和3%征收率计提,支付分包款时,再扣减掉分包款对应的税款。
支付分包款时:
借:合同履约成本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扣减)
贷:银行存款
异地支付预缴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预缴)
贷:银行存款
根据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借:合同结算
贷:主营业务收入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合同履约成本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建筑企业,与建筑合同有关的科目只设置“工程施工”科目,“工程施工”明细下可设置“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以及“分包支出”明细科目归集项目成本。小企业会计准则下,预先收到的工程款计入到“预收账款”科目。收入的确认,依然按照完工进度百分比法,将预收账款结转至“主营业务收入”,同时结转成本时,将工程施工归集的成本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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