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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9/1 21: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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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标限制的情形与相关问题辨析

本文讨论的投标限制,是指招标人为了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依据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规范在招标文件中做出的禁止存在某种情形的投标人投标的规定。

投标限制的规定一般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仅规定存在某种情形的投标无效,如低于成本的、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等;一类是不仅规定存在某种情形的投标无效,而且投标人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等。

二、招标投标法及其规范关于投标限制的规定

01.规定存在某种情形的投标无效且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投标限制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六十八条对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投标规定了中标无效,并根据不同情形承担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投标资格、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赔偿损失、吊销营业执照等法律责任。

02.仅规定存在某种情形的投标无效的投标限制

①.《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不得低于成本价投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投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参加投标,否则投标无效;第三十七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不得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

②、《标准文件》的相关规定

《标准文件》是指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标准勘察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招标文件》、《标准监理招标文件》等标准招标文件,适用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标准文件》在“投标人须知”部分的“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细化了投标人不得存在的情形,本文总结如下:

a.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监理人、招标代理机构,或与代建人、监理人、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参股、同一法定代表人;

b.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仅适用于施工招标项目);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的(仅适用于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为本招标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或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的(仅适用于设备、材料类招标项目);与招标项目其他投标人代理同一个制造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或材料的投标(仅适用于设备、材料类招标项目);与本招标项目的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仅适用于监理类招标项目);

c.联合体各方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的;

d.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e.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被工商行*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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