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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5/8 18: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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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财税知识的不断更新,不断变化,本专栏为永久更新,持续给大家输出最新建筑业财税知识。

一、确认收入的原则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首先判断履约义务是否满足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条件,如不满足,则该履约义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选择恰当的方法来确定履约进度;

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综合分析控制权转移的迹象控制权转移的变象,判断其转移时点。

二、根据新收入准则的规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一)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简单来说:假定在企业履约的过程中更换为其他企业继续履行剩余履约义务,如果该继续履行合同的企业实质上无须重新执行企业累计至今已经完成的工作,则完成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了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举例:保洁服务、建筑服务(返工测试)

例1:建筑施工企业与客户签订合同,在客户拥有的土地上按照客户的设计要求为期建造厂房,在建造过程中的任何一个时间段客户都有权终止合作。此时该建筑物只要符合质量要求,并不需要客户把该建筑物推倒重来不需要返工,这种情形下就属于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此时就属于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的收入确认条件。

例2:保洁服务也如此,当保洁公司与客户签订一年的合同后,在履约过程中假设保洁公司提供保洁服务2个月后因某些原因客户终止合作,此时客户并不需要重要聘请其他保洁人员重新完成前两个月的保洁工作,只需要把后面的工作完成即可。此为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

(二)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或服务,是指在企业生产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客户拥有现时权利,能够主导在真实商品或服务的使用,并且获得几乎全部经济利润。其中,商品或服务的经济利润既包括未来现金流入的增加,也包括未来现金流出的减少。

举例:建筑施工企业与客户签订合同,在客户拥有的土地上按照客户的设计要求为期建造厂房,在建造过程中客户有权修改厂房设计,并与企业重新协商设计变更后的合同价款。客户每月月末按当月工程进度向企业支付工程款。如果客户终止合同,已完成建造部分的厂房归客户所有。

这些均表明客户在该厂房建造的过程中能够控制该在建的厂房。因此企业提供的该建造服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提供该服务的期间内确认收入。

(三)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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