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算小企业摊销期限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项费用。
小企业会计准则:
第四十三条:小企业的长期待摊费用包括: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和其他长期待摊费用等。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
第四十四条: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在其摊销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根据其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管理费用,并冲减长期待摊费用。
(一)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二)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四)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下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不得低于3年。
注意:
(一)固定资产的日常修理费,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固定资产的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二)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但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和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建支出应当计入长期待摊费用。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三)小企业作为承租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仍属于出租人的固定资产,小企业仅拥有在租赁期内对该项固定资产的使用权,因而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建支出,不得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否则就会出现同一项固定资产在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同作核算的问题。但是,这项改建支出能给承租人带来经济利益,因此,本准则将其单独作为长期待摊费用进行核算,以区别于固定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第六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第六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第七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便于小企业实务操作,减轻纳税调整负担,满足汇算清缴的需要,本条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构成和界定标准与企业所得税法相一致。
长期待摊费用的账务处理:
小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办公费等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
借:长期待摊费用
贷:银行存款
生产经营时,转入当月损益:
借:管理费用
贷:长期待摊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