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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7/7 17:49:00

前言

建筑设计或施工企业,涉及到联合体项目在选取收入确认方法时,应综合考虑主合同、联合体成员之间的协议中关于权利、义务的划分,合同金额、结算调减等限制关键内容具体约定。同时建议在具体工作开展中,财务工作人员应以合同为前提,综合判定企业的性质(主要负责人/代理人),进而选择确认收入的方法(总额法/净额法)。在企业会计准则或指引中关于净额法涉及到的除营业收入及成本外的其他报表项目列示并未规范,建议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准则指引有更多的解释说明;按净额法确认收入会引起税法和会计处理的差异,建议针对收入净额法,税法也给予更多解释说明和实务操作。同时上市公司相关披露内容有限,建议建立完善披露政策,这样上市公司案例解析便可完善相关内容,给予实操更多的指引。

一、实物中案例以及收入确认时总额法、净额法的判断

(一)案例背景以及合同条款约定

某设计院作为联合体牵头人(乙方),与业主方(甲方)以及联合体成员(丙方)签署EPC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金额99,,.86元(此合同为含税金额,其中设计费以及管理服费5,,元,施工业务94,,.86元),明确联合体与业主方的《XXX项目EPC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卖方为联合体,某设计院乙方为牵头单位,丙方为成员单位。联合体各方对本项目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中的任一方违反合同,业主方(甲方)都有权要求其中的任何一方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的任何一方均不得以其内部联合体协议的约定来对抗甲方。根据《EPC工程总承包合同》,业主方支付全部合同价款给联合体牵头人(乙方),联合体牵头人(乙方)全额向业主方(甲方)开具发票;联合体内部付款方式依照联合体内部协议执行。乙方作为联合体协议的牵头人,与联合体成成员(丙方)签署联合体协议,明确约定了乙方的收入总金额包括设计费和以联合体各方报价为基数的计算的项目管理费共万元,且明确约定了设计方乙方、施工方丙方的分工、各自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二)案例解析总额法、净额法的判断

首先,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公司在确认收入时,只有与公司本身所从事的日常活动所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才确认为公司的收入。联合体合同中,企业在从客户所收取的款项中可能包含了代第三方收取的金额。无论公司作为联合体成员牵头方还是非牵头方,与公司提供的服务无关的、其他联合体成员提供服务所对应的款项均不属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代收款项并不会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也不会增加企业的所有者权益,自然也就不能确认为企业的收入。

其次,从采购合同和联合体协议的约定看,设计院乙方是联合体牵头人,承担总体协调管理责任,相当于首要义务人。但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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