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致力于直播行业的研究和学习。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出处。点击右下角“阅读原文”,即可获取直播典型案例合集。
近年来,直播作为新兴行业,迅速发展,在各大电子购物平台和社交媒体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也成为了大家难以忽视的市场新潮流。繁荣的背后,亦存在着诸多争议纠纷。在此新年之际,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合规律团队利用Alpha案例库检索统计与分组筛选功能,以“直播”关键词为检索条件,选取历年来的公报案例、典型案例、优案评析、类案参考作为分析对象,并进行了关联性筛选,从案由分布、审理法院、裁判结果、法律适用等多个维度进行人工统计分析和归纳总结,最终形成本报告,希望能为相关领域的实务研究提供参考。
一、直播纠纷典型案例的发布情况
(一)直播纠纷典型案例的案由分布
1、案由中民事案例数量最多
从案由分类情况来看,民事案件占比最多,有38件,达总案件数量的82.6%;紧随其后的是刑事案件,有6件,占比13.1%,剩余执行案件有2件,占比4.3%。
图1案由分布
2、民事案由中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案例数量占多数
在民事案由项下,最主要的案由是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类,有15件,占比39.4%;其次是合同、准合同纠纷类,有13件,占比34.2%;之后是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有5件,占比13.2%,侵权责任纠纷及其他纠纷合计占比13.2%。
图2民事案由分布
3、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项下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数量占多数
在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项下,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数量有9件,占比60%;不正当竞争纠纷5件,占比33.3%;知识产权合同纠纷1件,占比6.7%。
图3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项下案由分布
4、合同、准合同纠纷项下具体案由种类繁多
在合同、准合同纠纷项下,各类合同纠纷有12件,占比92.3%,不当得利纠纷有1件,占比7.6%。各类合同纠纷包括:经纪合同纠纷7件,占比58.3%;网络服务合同纠纷2件,占比16.7%;赠与合同纠纷、悬赏广告合同纠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各1件,均占比8.3%。
图4合同、准合同纠纷项下案由分布
5、刑事案由中诈骗罪案例居多
值得特别
由:劳动争议
案号:()渝01民终号
问题提示:网络主播与传媒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
裁判要旨
传媒公司未与网络主播签订劳动合同,网络主播依据传媒公司要求提供直播和视频制作工作,要审慎区别传媒公司未与网络主播之间构成劳动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在认定时,应当综合考量双方的从属性强弱、用人单位对“结果”或“过程”的侧重点、网络主播收入来源、可替代性等方面,妥善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原告(上诉人)李甲诉称:李甲为重庆天权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权星公司)员工,工作内容为按天权星公司要求拍摄视频及进行直播,双方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建立了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天权星公司为李甲缴纳了社保,并按月发放报酬。截至起诉之时,天权星公司拖欠李甲年7月的提成工资元,故起诉请求判令天权星公司支付上述款项。
被告(被上诉人)天权星公司辩称:天权星公司未拖欠原告劳动报酬,李甲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事实。李甲与天权星公司有双重关系:一是劳动关系,李甲为公司提供部分演出策划服务,公司每月发放工资元并缴纳社保。二是经纪合作关系,双方签订经纪合同,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经纪收入。
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年3月26日作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渝民初号民事判决:被告重庆天权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甲年7月分成款项元。
李甲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年7月13日作出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渝01民终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
从形式上看,天权星公司为李甲缴纳了社保,并以公司名义基本按月向李甲支付了名为工资的款项,但双方实质上并不属于劳动关系,原因在于:第一,李甲的所得实际是广告收入扣除返点、手续费后的“毛利”的50%,且该款项分为两部分支付。一部分以“工资”的名义发放,其金额酌情确定;另一部分由天权星公司另行转账支付。由此可见,“工资”的性质实属李甲对广告收入“毛利”的分成款项,系因天权星公司在没有艺人经纪代理资质的情况下开展相关业务,通过支付“工资”的方式使双方间法律关系合法化。第二,从劳动关系的实质即劳动管理方面看,双方在业务方面的唯一交集是根据客户需要进行直播或拍摄短视频。且双方曾存在经纪合同关系,而上述内容通常应属于经纪合同关系的权利义务范畴。除上述工作内容外,天权星公司对李甲不进行管理、考勤或工作考核,对李甲没有劳动纪律要求,即天权星公司对李甲不进行劳动管理,公司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不适用于李甲。综上,李甲与天权星公司不属于劳动关系,分成款项问题应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支付。
案例二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江海涛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由: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案号:()粤01民终号
问题提示:“王者荣耀第一人”违约跳槽赔偿千万
裁判要旨
随着网络时代直播经济的发展,直播平台竞争愈发激烈,网络主播“跳槽”案件频发,因网络主播具有巨大的影响力,该类案件广受社会
号:()沪01民终号
案
由:离婚纠纷
问题提示:夫妻一方应对在分居期间非因家庭需要的不合理个人高消费应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
夫妻双方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于分居期间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进行不合理的个人高消费,且未经另一方同意的,高消费一方对因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原告曾某诉称:杨某在年9月10日双方分居前后几天内将夫妻共同财产(股票账户资金)转移。杨某共从其银行账户向案外人转账万元、取现57万元,合计万元。杨某在双方分居前后将股票变现并转移至案外人及大额柜台取现,主观上具有转移、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恶意。杨某在双方分居的近一年时间内累计消费万元,肆意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尤其是在年7月至9月期间,共消费万元。如此大额的开销属于变相转移财产或肆意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曾某的财产处置权,且杨某并未与曾某协商或取得一致意见,故对杨某已高消费的夫妻共同财产应部分返还给曾某。
被告杨某辩称:杨某自年起进入Z上海分社工作,目前税后年薪14万元左右,但年时杨某银行存款不过3万余元,能负担如此多生活开销是因为除工资外,尚有杨某母亲提供的资金资助和杨某帮朋友炒股获得的好处费。因股票投资存在亏损风险,故杨某股票收益及代人炒股收益仅万元,银行账户内多为他人的炒股资金以及借款,银联消费及取现主要用于日常生活、购物、理疗保健、出国、女儿培训及父亲看病费用,直付通开支则包括
由:劳动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温某于年4月5日入职某网络技术公司,担任某直播平台的运营专员,双方订立了期限为1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温某的月工资为12元。年1月初,温某从网络技术公司离职。年2月,网络技术公司内审部门通过调查发现,在职期间温某利用职务之便,未经申报私自批准亲属在网络技术公司直播平台上设立并运营公会,违规在公司后台系统进行操作,擅自删除平台潜力主播60余名,从而达到将上述潜力主播转移至其亲属运营的公会名下,为该公会牟利的目的。温某的上述行为导致网络技术公司需要为此额外支出被转移主播的底薪及多支出30%的分成比例,给网络技术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在调查中,温某承认其亲属利用网络技术公司直播平台获利40余万元,并与自己进行利益分成等。年3月,网络技术公司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温某赔偿经济损失26万余元。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温某在明知网络技术公司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利用其职务便利,营私舞弊,对其亲属进行利益输送,给网络技术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害,故综合温某的工资标准、工作期限、工作期间获取的劳动报酬、在调查中的自认及行业特点等因素,酌定温某向网络技术公司赔偿损失8万元。
法院评析
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须赔偿。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一条中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外,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应当符合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按照前款规定扣除劳动者工资的,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五十条中亦规定,因劳动者存在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第(三)项(即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规定的情形,被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且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温某虽已离职,但其在职期间,在明知网络技术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情况下,违背基本职业操守,利用其职务便利,营私舞弊,对其亲属进行利益输送,在网络技术公司能证明存在重大损害的情形下,温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五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1起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推进网络空间治理典型案例之二:杨某瑞等11人诈骗案
审理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案
由:诈骗罪
基本案情
年11月至年5月间,杨某瑞与他人合伙成立公司,在“乐趣”“一嗨么”等网络直播平台开设直播间,招募刘某醒、孙某林等人担任女主播,程某楠等人担任业务员。各被告人相互配合,由业务员使用女主播身份和头像照片,通过婚恋交友网站、
号:()粤民终号
案
由:侵害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
案情概述
网易公司主张其享有“梦幻西游”网络游戏的著作权,其以华多公司擅自在其经营的YY、虎牙直播平台上开设直播专区、组织主播人员直播上述网络游戏,构成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华多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和赔偿网易公司1亿元等。
法院认为,涉案游戏连续动态画面属于文学、艺术领域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符合类电作品实质特征,可归入类电作品范畴。从作品使用行为的性质和目的、被使用作品的性质、被使用部分的数量和质量、使用对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等因素综合考虑,被诉游戏直播行为基于商业营利目的,使用涉案游戏的独创性表达,使用部分的比例超出合理限度,实质上不合理地损害游戏著作权人合法利益,不能认定为合理使用行为。在通过华多公司关联方披露的财务数据估算数额、合理认定涉案游戏因素对于被诉游戏直播平台获利的价值贡献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涉案游戏类型和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和情节、与涉案游戏直播相关的授权许可市场情况、涉案游戏因素对于游戏直播平台获利的贡献程度、权利人维权费用,酌情判定华多公司赔偿网易公司2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首例游戏直播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关系到游戏直播行业竞争格局,受到各界高度
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案号:()京73民终号
问题提示:主播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时网络直播平台的责任承担
裁判要旨
对于网络主播实施的著作权直接侵权行为,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认定网络直播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应承担的注意义务程度:
(一)网络直播平台针对直播行为获取利益的情况;
(二)网络主播实施侵权行为对网络直播平台技术支持的依赖程度;
(三)网络直播平台对网络主播及其直播行为的推介情况;
(四)网络直播平台参与直播内容策划的情况。
网络直播平台未尽到相应注意义务或未采取预防侵权之合理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行为或共同侵权行为,与网络主播承担连带责任。
基本案情
原告(被上诉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诉称:根据音著协与歌曲《恋人心》的词曲作者张某签订的《音乐著作权合同》,音著协可对歌曲《恋人心》行使并主张信息网络传播权。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斗鱼公司)在未征得《恋人心》词曲作者及音著协许可和支付相关著作权使用费的情况下,其平台主播冯某某在斗鱼公司经营的斗鱼直播平台上进行直播时,播放了歌曲《恋人心》;直播结束后,涉案直播回看视频可以在斗鱼直播平台上点击播放。斗鱼公司在直播结束后在斗鱼直播平台上载直播回看视频的行为,属于未经权利人许可提供歌曲《恋人心》在线播放和在线传播服务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音著协向法院起诉请求:斗鱼公司在其经营的斗鱼直播平台上停止使用涉案歌曲《恋人心》并赔偿音著协涉案歌曲著作权使用费及合理费用。
被告(上诉人)斗鱼公司辩称:涉案视频是主播制作并上传、自动保存在平台上的,在此过程中斗鱼公司仅提供了中立的技术、信息存储服务,不构成共同侵权、帮助侵权和单独侵权。斗鱼公司对涉案视频作品在线传播的发生不存在任何过错,事前进行了合理审查,事后也采取了相应措施。斗鱼公司运行的斗鱼直播平台注册用户已达2亿多,因直播行为特性,斗鱼公司事先不知道也无法知道涉案直播是否会侵犯他人音乐作品著作权。斗鱼公司及时删除了涉案视频,故不存在任何过错。斗鱼公司未因涉案视频作品的在线传播获益,即使存在部分收益,该收益也是斗鱼公司以技术服务成本换取的对价,为合法所得。综上,斗鱼公司认为法院应当驳回音著协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北京互联网法院于年12月27日作出()京民初号民事判决:被告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经济损失二千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三千二百元。
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于年7月11日作出()京73民终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
根据斗鱼公司提交的《斗鱼直播协议》,主播虽然与直播平台之间不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但双方约定主播在直播期间产生的所有成果均由斗鱼公司享有全部知识产权、所有权和相关权益,“所有成果”当然包括涉案视频在内的上传并存放于斗鱼直播平台的视频。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斗鱼公司为涉案视频这一成果的权利人,涉案视频存储于斗鱼公司的服务器中,在斗鱼公司的控制下向公众传播并对网络用户打赏收益与主播进行分成。斗鱼公司不仅是网络服务的提供者,还是平台上音视频产品的所有者和提供者,并享有这些成果所带来的收益,在这种情况下,斗鱼公司并不可以依据避风港规则免责,虽然其在获悉涉案视频存在侵权内容后及时删除了相关视频,其仍应当对涉案视频存在侵权内容承担责任。
案例八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运城市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今日头条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行为保全案
审理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案
号:()粤73民初号
案
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案件概述
腾讯公司指称阳光文化公司、今日头条公司、字节跳动公司通过西瓜视频APP直播“王者荣耀”游戏,侵害其对“王者荣耀”享有的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优视公司提供西瓜视频的分发、下载服务,构成共同侵权。腾讯公司在诉讼中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要求诸被告先行停止相应的直播行为、停止分发和下载服务。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腾讯成都公司对“王者荣耀”游戏软件及相关游戏主要元素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阳光文化公司通过西瓜视频组织人员进行“王者荣耀”游戏直播,字节跳动公司、今日头条公司为用户观看直播提供购买虚拟产品服务,三公司存在共同侵犯涉案游戏著作权的可能性。同时,阳光文化公司、今日头条公司、字节跳动公司在未获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相应对价的情况下以有偿方式召集、组织主播在西瓜视频对“王者荣耀”游戏进行商业化直播,而西瓜视频则从直播中获取商业利益。三公司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也存在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而且,网络游戏及其直播市场具有开发成本高、市场生命周期短、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的特点,如不及时制止被诉侵权行为可能会导致申请人的市场份额减少和市场机会丧失,给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本案仅涉及双方当事人经济利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申请人并已提供万元担保。据此,裁定阳光文化公司、今日头条公司、字节跳动公司先行停止通过其经营的西瓜视频APP以直播方式传播“王者荣耀”游戏内容的行为。
裁定作出后,阳光文化公司、今日头条公司、字节跳动公司申请复议,被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予以驳回。
典型意义
本案是网络游戏直播引发的侵权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是国内头部互联网公司。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人们生活娱乐方式的改变,网络游戏直播成为新兴行业,据媒体报道其市场规模高达千亿元,由此带来的一系列知识产权问题也引起社会和相关公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