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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9/13 17: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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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施工企业可以通过基于纳税规定科学延迟缴纳所得税、按照建造合同准则进行盈余管理、做好对内部交易事项的核算管理、加大对各项工程结算的控制力度、基于建造合同准则编制现金流量表等策略,实现建造合同准则在会计实务中的科学合理运用,合理应对建造合同准则带来的影响,顺应日渐激烈的建筑行业发展趋势,在此基础上,施工企业才能够做好各项成本会计处理、收入确认、业务处理工作,真正为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一、建造合同准则对施工企业会计实务的影响

1.收入确认与纳税分离

按照建造合同准则规定,施工企业如果没有在资产负债表中对收入计提相应的税金,而是选择在后续会计实务中开展计提,则会导致收入确认与纳税分离现象,即收入确认与纳税金额不一致。为了避免发生上述情况,施工企业一般选择在收入确认时提取相应的税金,并且在今后的纳税业务中予以转回;但是这种方式的应用会导致的“应交税费“科目余额与纳税金额不一致,从而对施工企业当期所得税计算和缴纳造成一定影响,不但增加了施工企业的纳税金额,还导增加了税务机关的工作负担。

2.收入确认便于盈余管理

在新的建造合同准则执行之后,施工企业进行盈余管理的便利程度得到了大幅度提高,这是因为施工企业的利润调节空间得到了扩展,这同样也为施工企业提供了更多操控利润的机会。具体来讲,施工企业需要按照合同估计收入及费用,如果估计结果较为准确,施工企业能够应用完工百分比方式来确认收入及费用;如果估计结果不够准确,施工企业能够分为两种情况进行处理:如果能够回收成本,需要按照成本估计收入及费用;如果不能回收成本,只需要估计成本即可,不需要估计收入。

3.内部交易事项不够规范

我国当下很多建筑工程都应用的是二级项目管理模式,即集团总公司承包整体建筑工程,再将具体工程下发给下属子公司完成;在这种模式下,集团总公司属于发包方,下属子公司属于承包方,这样承包方和发包方之间的交易便属于集团公司的内部交易。在新的建造合同准则执行之后,可以发现很多集团公司的内部交易存在不够规范的问题;例如,集团总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存在收入确认不对等问题,按照准则,承包方和发包方都需要在期末确认已经完成的收入和成本,但是在集团公司中,如果总公司和子公司出现了收入和成本确认不一致的情况,不但会增加总公司财务报表合并难度,还会降低集团公司的核算准确程度。

4.收入确认与工程结算分离

按照建造合同准则规定,承包方能够自行确定合同收入的确认时间及标准,这表示收入确认与工程结算是处于分离状态的。而工程结算单据都是经过承包方、监理方、发包方三方签字确认的,具有绝对的法律效应,是承包方获得合同收入款项的有效凭证,这表示如果承包方未能在工程结算时提供相应单据,便无法得到发包方的认可和报酬,便可能导致发包方拒付工程款项的情况,这是因为承包方在建筑市场中依然处于被动地位;然而这一切是施工企业在收入确认阶段无法预料到的,也就增加了收入确认这一会计实务操作的风险。

5.收入确认与现金业务和应收账款分离

按照建造合同准则规定,会出现收入确认与现金业务和应收账款分离的情况,这表示收入确认并不能等同于现金业务和应收账款确认,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施工企业编制现金流量表的难度。在此基础上,施工企业当期利润表中的收入项目不能代表现金流量,使得经营性项目与净利润失去了关系;此时,如果施工企业选择应用间接方式来编制现金流量表,也就无法通过经营性项目对企业的净利润进行调节,进一步增加了施工企业编制现金流量表的难度。

二、建造合同准则在施工企业会计实务中的运用策略

1.基于纳税规定科学延迟缴纳所得税新的建造合同准则

允许施工企业通过一些合理、合法的会计实务操作与财务管理手段,实现延迟缴纳所得税等税款的目标;例如,如果施工企业进行安装、施工等劳务工程的时间超过了一年,则可以按照纳税年度进行完工进度及工程量确认,从而确认收入;税务机关可以结合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企业缴纳所得税的时间,极大程度提高了施工企业纳税的弹性程度。现阶段,发包方普遍存在拖欠工程款项的情况,这表示承包方往往需要在施工过程中垫付工程款项,此时,如果按照月度或季度的周期进行纳税,则会给施工企业带来较大的纳税压力,增加了施工企业的财务负担;而新的建造合同准则便很好的解决了这一问题,使得施工企业能够通过调整完工进度、合同毛利润等方式,来减少当期的收入确认数额,从而达到延迟所得税缴纳时间的目的。

2.按照建造合同准则进行盈余管理

既然新的建造合同准则有利于企业进行盈余管理,施工企业便需要合理应用建造合同准则的各项规定,整体操作为进行成本调节-进行合同成本调节-进行完工进度调节-进行收入确认调节-进行利润调节。具体来讲,完工百分比方式是最主要的合同收入及费用确认方式,这表示完工进度确认直接关系到了合同收入及费用确认准确程度,同时也会对企业的当期利润造成关键影响,而施工企业便能够通过调节完工进度来调节和控制利润空间,从而实现科学的盈余管理。完工进度确认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计算实际完成的建筑工程进度、计算已经完成的工作量占建筑工程工作量的百分比、计算已经发生的成本占建筑工程合同总成本的百分比;其中应用频率最高的是第三种方式,此方式的应用重点是确保对已经发生成本和建筑工程合同总成本的准确核算,在此方式下,施工企业能够通过虚增前期已发生成本的方式,尽早获得发包方的工程款项。

3.做好对内部交易事项的核算管理

在二级项目管理模式中,集团总公司作为发包方,可以充分应用新的建造合同准则,强化对子公司内部交易事项的核算及管理,以此来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这样得到的财务报表合并结果才能够符合建筑工程财务现状。具体来讲,集团总公司需要就收入确认及成本确认制定完善制度,从而形成对收入及成本确认的合理约束,确保子公司能够应用与总公司相同的会计核算方法,从而确保总公司和子公司期末成本确认的一致性;需要强化对子公司收入确认的监督管理,规定子公司的收入确认需要经由总公司审核,从而确保集团公司内部交易的规范程度;需要就内部结算制定明确制度,以此来避免内部结算不及时情况的出现,杜绝子公司在两边挂账的现象,从而确保任何内部结算操作都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4.加大对各项工程结算的控制力度

发包方可以充分应用新的建造合同准则,实现对工程结算单据的科学管理及控制,从而实现对承包商工程结算的科学管理及控制,使得承包商能够按照合同规定时间和工程量完成各项建筑工程,这样不但能够减少发包方的投资风险,还能够督促施工企业积极开展各项工程结算业务及会计实务管理。具体来讲,发包方需要设置专门的监管部门,负责对施工企业施工进度进行监督管理,并且在工程结算时同样应用百分比方式核算当期完工量;并且只有在承包方、监理方、发包方三方签字确认之后,才能够出具及承认结算单据,这需要发包方会计部门进行监管和核实。

三、基于建造合同准则编制现金流量表

具体来讲,施工企业现金流量表编制调节方式为净利润加上经营性应收项目减少额度、减去经营性应收项目增加额度,常见的经营性应收项目有预付账款、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项目,一般情况下与收入同步发生,如果经营性应收项目存在期初余额、期末余额不同的情况,表示现金流量表记录的现金流入与利润表记录的收入出现了误差,需要会计人员进行针对性调整。

结语

在新的建造合同准则执行之后,施工企业编制现金流量表时,需要将净利润作为编制核心,及时调整不涉及到现金流量的核算项目,同时避免投资项目和融资项目对于现金流量的影响,这样得到的现金流量才是企业各项经营活动产生的真实的现金流量,才能够真实地反映企业现金流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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