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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10/5 16:52:00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符合什么条件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②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7号)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58号)的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是否需要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31号)第八条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

(1)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3.同一企业的不同清包工或甲供工程项目,可以根据需要,选择适用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方法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对于同一企业的不同清包工、甲供工程项目,纳税人可以按照具体情况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或一般计税方法。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该项目取得的进项发票可以抵扣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再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90号)第一条规定,自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3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4号)规定,自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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