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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3/23 10:46:00

郜云律师学习研究莫某某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刑初号

公诉机关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莫某某,男,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某金马来房地产交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安定县,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安定县,住海南省海口市,住海南省海口市。年8月26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某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某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韩某某、申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某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公诉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某某犯有合同诈骗罪,于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因地域管辖的问题,于年5月5日至年6月30日中止审理。因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某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某某及其辩护人韩某某、申某,被害人马某马某及其诉讼代理人高某翔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年2月间,被告人莫某某明知海口市规划局关于城中村宅基地不能开发商住楼,且金马来房地产交易有限公司无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前提下,采取低价售房、承诺办房产证等欺骗手段,于年3月27日,以海口市美兰区晋江村六块宅基地"晋江家苑"A、B、C单元项目为由,与被害人马某马某签订了《投资建房合作协议》,协议签订后,年3月30日至年7月1日,马某马某在某市迎泽区农行双塔支行、某市兴业银行南内环支行等地多次转给被告人莫某某人民币万元。年4月初,因"晋江家苑"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办理任何房地产报建手续,海口市美兰区城市管理执法局针对莫某某的违建活动,多次到施工现场予以制止,并于当月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章)行为通知书》,之后莫某某也多次收到上述部门下发的《责令停止违法(章)行为通知书》,在此情况下,被告人莫某某谎称"晋江家苑"房地产商品房的D单元开发结束后有房产证为由,以人民币万元转让给马某马某,签订补充协议后,年5月17日,马某马某在某市兴业银行南内环支行转给被告人莫某某人民币万元首批购房款。年1月28日,"晋江家苑"房地产开发项目盖一层时,即被有关部门强制拆除。年5月间,被告人莫某某给马某马某提供了一份总支出余万元的《晋江家苑工程阶段工程量报表》,虚报实际支出,隐瞒掩饰诈骗所得,携款逃匿。经海南中联中力信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所对"晋江家苑"房地产项目非法建筑的基础建设、地上建设的价格进行评估鉴定,鉴定结论为人民币.65万元。破案后,赃款未追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害人马某马某的诉讼代理人提出:一、被告人莫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被告人莫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仍想方设法与受害人马某马某签订涉案合同。2、虚假履行合同进一步诱使受害人马某马某履约付款。3、工程被强拆明知合同目的不可能实现的情况下,编造虚假支出,拒不退还受害人马某马某所付款项,拒不承担合同退赔责任。二、被告人莫某某客观上有骗取受害人马某马某财产的行为。1、被告人莫某某通过其金马来公司与马某马某签订《投资建房合作协议》,诱骗马某马某履约支付所谓的"投资款"万元。2、被告人莫某某通过与马某马某签署《〈投资建方合作协议〉补充协议》,骗得马某马某购房款万元。三、被告人莫某某骗取并非法占有受害人马某马某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四、涉案合同执行及签约邀请由谁提出均不影响被告人莫某某成立合同诈骗罪。

被告人莫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予认可。

被告人莫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本案实质为经济合同纠纷,莫某某无罪。1、本案实质为是经济纠纷,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是违法的,公安机关没有案件立案侦查管辖权。。2、本案的立案审查期限严重超期。3、公安部三令五申,禁止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4、本案对被告人的附条件逮捕,条件未成就对被告人予以逮捕、提起公诉事实依据不足。二、莫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控方故意将《投资建房合作协议》指控为"房地产开发",使的指控陷入与犯罪构成无关的误区。1、起诉书对莫某某的指控与客观事实不符,故意将《投资建房合作协议》指控为"房地产开发"无中生有,使的指控事实和证据矛盾,不难看出莫某某没有诈骗行为。2、被告人并未隐瞒案涉项目用地的性质是林某1林某1等人的宅基地,马某马某对项目用地的性质是明知的。3、被告人与马某马某之间是合作建房关系,非房屋买卖关系,也非进行房地产开发。4、马某马某对于涉案项目无报建手续,在开工建设过程中屡次受到城管阻挠的情况是明知的,被告人未采取任何隐瞒的手段。5、被告人从未承诺过马某马某涉案项目有房产证,起诉书"承诺办房产证"的指控纯属无稽之谈。6、起诉书被告人"以开发海口市美兰区晋江村六块宅基地晋江家苑A、B、C单元项目为由,与被害人马某马某签订了《投资建房合作协议》"的指控严重违背事实。7、起诉书"被告人莫某某谎称晋江家苑房地产商品房D单元开发结束后有房产证为由,以人民币万元转让给马某马某"的指控没有证据证明,严重脱离案件事实,属公诉人的主观臆断。8、起诉书"虚报实际支出,隐瞒掩饰诈骗所得"的指控与事实不符,被告人是按协议进度施工,被害人是按照工程进度量付款,并非专款专用,不需要向被害人报告财务支出,所以没有虚报隐瞒的必要。三、关于莫某某是否具有刑法条规定的情形。1、本案中根本不存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小骗大,以部分履行骗取财务的行为。2、莫某某不具有该款规定的逃匿行为。

经审理查明:年2月7日,被告人莫某某与林某1林某1签订《合同协议》,约定将坐落于海口市美兰区晋江村、面积约为㎡的土地进行投资建设房产(土地的使用权人为林某1林某1、陈某女、李某梅、许某凤、林某青、林某妹、王某凤,系六块相互毗邻的城中村宅基地);合作方式为林某1林某1出土地,莫某某出资建设房产;分配方式为林某1林某1一方分得㎡或所建住宅房产面积的25%,剩余房产面积归莫某某所有;林某1林某1一方应及时提供土地所有权证、土地所有权人有关证明给莫某某一方办理有关申报建设手续及以后的房产产权手续。年5月19日,被告人莫某某又与林某1林某1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莫某某按所建住宅房产面积25%的比例分配给林某1林某1一方,并按元/㎡回购。

年2月中旬,经时任某省国土资源厅土地整理中心主任陈某1陈某1介绍,被害人马某马某与被告人莫某某及时任海南省海口市国土资源局耕保处处长王某1王某1认识,并商谈了合作建房的事宜。年3月27日,以建设方海南金马来房地产交易有限公司为甲方,投资方被害人马某马某为乙方,在海南省海口市白龙路美华荷泰大酒店签订了《投资建房合作协议》,约定乙方马某马某投入资金,甲方金马来公司投入土地并建设位于海口市美兰区晋江村晋江家苑A、B、C、D楼房。土地的使用权人为林某1林某1、陈某女、李某梅、许某凤、林某青、林某妹、王某凤,系六块相互毗邻的宅基地,总面积约㎡。每一块土地使用权人及面积,以由甲方提供的海口市国土资源局发放的土地证及相关证明文件为准,并作为合同的附件。其中马某马某分得A、B、C三单元楼房,总建筑面积约㎡,每平米按元付投资款,共计万元,马某马某按工程进度支付投资款,双方签订协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乙方付给甲方万元,作为前期工作费用;甲方设计图纸、立体效果图完成并经乙方确认同意后开始施工,乙方支付基础建设款万元,基础建设过半后再支付万元;甲方完成基础建设后,在开始建设第一层框架前,乙方支付万元,开始建设第二层时,乙方支付万元,从第三层框架建设开始,每层支付万元;乙方马某马某在甲方施工过程中派员监督或聘请监理师检查,随时对施工进度、质量进行监督,所需费用由乙方支付;获得该土地的过程以及该土地开发的合法性由甲方负责;获得该土地的全部成本由甲方承担;甲方按照约定使用投资款并按期完成工程建设;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房产证,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双方还约定,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甲方的原因使合同目的无法达到的合同解除,甲方退还所有投资,并按照乙方实际投入投资款的2倍赔偿乙方的损失;因乙方的原因使合同目的无法达到的合同解除,甲方没收乙方所有已经投入资金,并按照乙方已经投入投资的1倍赔偿给甲方;合同在履行中,因甲方不能完全履行,楼层高度不能达到合同目的,但已建设出地面的若干层,双方按照实际面积和原价结算,并按协议约定标准交付乙方;本协议附有甲方与林某1林某1合作协议书一份,该项目设计图纸一份。协议签订后,年3月30日至年7月1日,马某马某在某市迎泽区农行双塔支行、某市兴业银行南内环支行等地转给被告人莫某某共计人民币万元。

年5月16日,被告人莫某某又与被害人马某马某的代理人王某2王某2签订《〈投资建房合作协议〉的补充协议》约定,乙方追加投入资金,甲方将原先自留的晋江家苑D座转让给乙方,甲乙双方由原来的共同合作开发建设的位于海口市美兰区晋江村晋江家苑A、B、C楼房,扩大为甲乙双方共同合作开发建设A、B、C、D楼房,乙方分得晋江家苑全部A、B、C、D四个单元的楼房;乙方所得的D座㎡,每平米按元计付投资款,共计约万元;双方签订协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乙方付给甲方D座总价款的90%的一半,计万元,作为首批付款;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D座房产证,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年5月17日,被害人马某马某签署确认书,确认上述补充协议有效。当日,马某马某在某市兴业银行南内环支行转给被告人莫某某人民币万元首批购房款。

年4月,海口市美兰区城管执法局下属执法大队在巡查中发现位于该区晋江村(美兰区政府东北角)的土地上开挖建设"晋江家苑",即对该工地进行检查,要求其提供相关报建手续,但莫某某无法提供相关的报检手续。该执法大队要求其停止施工。但莫某某继续施工建设,该执法大队给其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章)行为通知书》。但莫某某仍不听劝阻,继续施工。被害人马某马某在知悉该情况后,仍继续支付了后续的工程进度款。年1月28日,"晋江家苑"在基础建设施工完毕,正在建设第一层时,被该执法大队强制拆除。"晋江家苑"项目被强制拆除后,被告人莫某某与被害人马某马某先后在海口、某就后续问题的处理进行了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年5月间,被告人莫某某曾给马某马某提供了一份总支出余万元的《晋江家苑工程阶段工程量报表》。经侦查机关委托海南中联中力信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晋江家苑"房地产项目非法建筑的基础建设、地上建设的价格为人民币.65万元。被害人马某马某称其多次寻找莫某某未果,手机关机。年10月23日,办案民警到金马来公司注册地寻找莫某某,金马来公司的住所地不在其登记的注册地址。

本案所涉的"晋江家苑"项目被强制拆除后,莫某某于年5月以林某1林某1等人为被告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认定其与林某1林某1签订的《合同协议》及《补充协议》无效,并返还其已支付林某1林某1等人的万元款项。经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海中法民三终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莫某某与林某1林某1于年2月7日签订《合同协议》年5月19日签订的《补充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至于有效合同的履行以及责任承担问题,莫某某可另行主张。该判决已生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违法被告人基本情况调查表,证实被告人莫某某无前科劣迹。

2)海口市公安局《到案经过》,证实年8月17日在海口市琼山区高登东街如家酒店房间内将被告人莫某某抓获归案。(海口市公安局文庄派出所)

3)海口市第二看守所寄押提单,证实莫某某于年8月17日至8月25日临时寄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4)某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到案经过》,证实年8月25日将被告人莫某某从海南省海口市第二看守所提出,年8月26日押解回并(某市公安局迎泽分局经侦大队)

5)人身安全检查笔录,证实被告人莫某某体表没有伤情也未携带随身物品。

6)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莫某某现场检测结果呈阴性。

7)海南省定安县公安局《证明》,证实莫某某在该辖区未被打击处理过。

8)李某民拍摄"晋江家苑"地基施工图,证实"晋江家苑"项目施工现场的状况。

9)《投资建房合同协议》,证实以建设方海南金马来房地产交易有限公司为甲方,投资方被害人马某马某为乙方,在海南省海口市白龙路美华荷泰大酒店签订了《投资建房合作协议》,约定乙方马某马某投入资金,甲方金马来公司投入土地并建设位于海口市美兰区晋江村晋江家苑A、B、C、D楼房。乙方按约定投资,甲方负责从事开发建设框架结构板式楼房A、B、C三单元。双方还约定收益分配、投资方的权利义务、建设方的权利义务、过程的验收和交付、合同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及其他条款。。

10)《投资建房合同协议书补充协议》,证实该补充协议约定乙方马某马某追加投入资金,甲方莫某某将原先自留的晋江家苑D座转让给乙方,甲乙双方由原来的共同合作开发建设的位于海口市美兰区晋江村晋江家苑A、B、C楼房,扩大为甲乙双方共同合作开发建设A、B、C、D楼房,乙方分得晋江家苑全部A、B、C、D四个单元的楼房;乙方所得的D座㎡,每平米按元计付投资款。

11)《补充协议确认书》,证实马某马某在王某2王某2代其与莫某某签订《投资建房合同协议书补充协议》后,其予以确认。

12)付款凭证,证实马某马某于年3月3日、年4月26日、年7月1日向莫某某支付万元款项,及年5月17日向莫某某支付万元款项的事实。

13)晋江家苑工程阶段工程量报表,证实莫某某向马某马某出具了晋江家苑截止到该项目被强制拆除时的材料情况与零星费用情况、因城管导致的损失(扣处的材料与误工情况)、工程量计算的报表,其中材料情况与零星费用为元、因城管导致的损失(扣处的材料与误工情况)元、工程量计算.3元。

14)海口违章建筑拆除资料,证实年到年,海口市政府拆除违章建筑的情况。

15)海南某律师事务所调查报告,证实王某2王某2委托海南某律师事务所对莫某某经营的海南金马来房地产交易有限公司建设"晋江家苑"的合法性及该公司工商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

16)估价报告书,证实马某马某在案发后委托海南中联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晋江家苑"房屋基础价格进行咨询,该公司的咨询价格为1956元。

17)马某马某提供的专家论证意见书。

18)金马来公司登记资料,证实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莫某某,所属行业为房地产业,注册资本为0万元,股东为莫某某、莫经漠,住所地海口市龙昆北路45号房。

19)迎泽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情况说明:海口市龙昆北路45号东升达大厦二层从8年以来只有海南房地产交易中心一家公司,没有开门经营了,东升达大厦没有海南金马来房地产交易有限公司。

20)《合同协议》,证实莫某某与林某1林某1于年2月7日签订该协议,约定将坐落于海口市美兰区晋江村的面积约为㎡的土地进行投资建设房产;合作方式为林某1林某1出土地,莫某某出资建设房产;分配方式为林某1林某1一方分得㎡或所建住宅房产面积的25%,剩余房产面积归莫某某所有;林某1林某1一方应及时提供土地所有权证、土地所有权人有关证明给莫某某一方办理有关申报建设手续及以后的房产产权手续;双方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21)《补充协议》,证实年5月19日,莫某某与林某1林某1签订该《补充协议》,约定莫某某按所建住宅房产面积25%的比例分配给林某1林某1一方,并按元/㎡回购。

22)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证实莫某某诉被告林某1林某1、陈某女、许某凤、林某妹、林某清、李某梅、林某佳合同纠纷一案经中级人民法院()海中法民三终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莫某某与林某1林某1于年2月7日签订《合同协议》年5月19日签订的《补充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至于有效合同的履行以及责任承担问题,莫某某可另行主张。

23)付款凭证,证实莫某某于年2月7日支付林某1林某1拆迁补偿款20万元、年3月7日支付林某1林某万元、年4月1日支付林某1林某万元、年5月12日支付林某1林某1万元、年5月19日支付林某1林某1万元的事实。

2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证明》,证实海南金马来房地产交易有限公司目前未在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申请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25)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证明》、《情况说明》,证实位于美兰区晋江村的"晋江家苑"项目至今未在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相关施工报建记录。截止年10月22日,海南金马来房地产交易有限公司开发的晋江家苑项目未在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海口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6)海口市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与宣教管理中心档案科《信息记录说明》,证实截止年10月22日,未发现金马来房地产交易有限公司位于海口市美兰区晋江村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档案。

27)海口市规划局《情况说明》,证实未查到海南金马来房地产交易有限公司位于美兰区晋江村的晋江家苑项目在海口市规划局办理的规划报建记录

28)海口市国土资源局美兰分局复函,证实涉案的六宗土地系国有划拨的住宅用地,有关该六宗地的规划建设问题以海口市规划部门的意见为准。

29)海口市规划局复函,证实4年4月至年4月期间,海口市暂停办理私宅项目报建手续,涉案的六宗地不能开发高层商住楼。

30)海口晚报社《关于私宅项目规划管理有关问题的通告》,证实海口晚报在4年4月刊登发布了海口市规划局《关于私宅项目规划管理有关问题的通告》。

31)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南省改善城镇环境建设、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的若干规定》、《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证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出台了海南省关于改善城镇环境建设、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的相关规定。海口市人民政府出台了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32)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查处莫某某建设"晋江家苑"的情况说明》、晋江家苑项拆除照片,证实"晋江家苑"被责令停止违法建设及被强制拆除的事实。

33)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证实涉案六宗土地的情况。

34)银行查询明细,证实涉案款项的流转情况。

35)莫某某购车凭证(海南嘉祥贸易有限公司)、莫某某购车情况说明(一),证实年5月5日、年6月7日,被告人莫某某将马某马某支付的建房款中32.万元用于购买歌诗图牌轿车辆。

36)莫某某购车情况说明(二)莫某某购车凭证(海南嘉祥贸易有限公司),证实年8月12日,被告人莫某某将马某马某支付的建房款中21.万元用于购买RAV4牌轿车一辆。

37)海南洋浦安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证明》、购车分配,证实年12月14日交行卡××××××刷卡元给该公司,用于采购一辆林荫大道3.0轿车一辆。

38)海口卡尔亚瓷业有限公司万佳分店《证明》,证实莫某某于年用卡号××××××在该公司分店购买装修用的瓷砖款共计30万元。

39)莫某某××××××、××××××银行卡款项统计、银行卡存款表、银行卡转汇款表、银行卡现支表、银行卡消费表,××××××银行卡款项统计、转汇表、存款表,××××××银行卡款项统计,证实涉案款项出入各账户的情况。

40)侦查机关出具的《莫某某合同诈骗侦查工作报告(一)》、《莫某某、卡内赃款第三次流向分析》、《莫某某、卡内赃款第三次流向表》,证实侦查机关在案件侦查期间对涉案款项去向的分析情况。

41)晋江家苑建筑设计施工图、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海口晋江大院建设场地岩土工程分析与评价、施工日志、地基验槽记录、模板工程报检申请表、混凝土浇筑令、普通混凝土用砂检验报告、项目监理机构及人员配备表、监理旁站记录表、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报告、钻孔灌注桩报验申请表、隐蔽工程验收记录、高压供电合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证实金马来公司及莫某某对"晋江家苑"建设、施工的情况。

42)金马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企业机读档案变更登记资料,证实金马来公司的登记情况,该公司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43)海口市房产登记信息查询情况说明,证实曹某元将坐落于海口市城西乡坡巷村号房屋出给欧某苗、林某的事实。

44)海口市气象台《强台"纳沙"证明》,证实年9月28日-30日,号强风"纳沙"在海南文昌登陆,并对海南省海口市造成严重影响,海口站过程雨量.8毫米,极大风力27.5/秒(10级)。

45)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一)》,证明:王某1王某1的问题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46)《情况说明(二)》,证明:莫某某盖好两座楼没有手续的楼房在先,张某的购房行为在后,张某对两座没有手续楼房性质是明知的,也因此没有支付另一半购房款,而马某马某与莫某某之间的协议约定,与张某的购房行为性质不同。

47)《情况说明(三)》,证明:依法调取海南金马来房地产编制《晋江家苑竣工结算书》所依据的各种资料,但未调取任何记账凭证。

48)晋江家苑已完工程造价情况说明,证明:纸质材料在出具正式报告[琼HDZX--L]已全部归委托人,仅有部分电子版资料留海南汇德咨询有限公司

49)《情况说明(四)》,证明:据莫某某交代,其曾在海口市美兰区青年路水滨花园3栋民办公,民警于年1月28日前往此地址物业部门,物业工作人员从未听闻海南金马来房地产交易有限公司,该地址现无公司或个人租用,但上述人员拒绝提供书面证明。

50)付款凭证,证明:王某2王某2归还莫某某10万元借款的事实。

51)银行交易凭证,证实林某1林某1交通银行卡内资金流动情况。

52)《情况说明(五)》,证明:年7月12日莫某某将万元款项以购房款名义汇入莫某1莫某1银行卡内,年7月15日、7月21日、8月4日共计将98.5万元用于炒股。年1月23日、24日办案民警询问了供应商杨某1杨某1、李某1李某1、莫某2莫某2,但三人均未提供结、付款凭证。

53)《情况说明(六)》,证明:新证据不足以支持对"晋江家苑"项目鉴定结果进行重新鉴定。

54)海南中联中力信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所回函,证明:新证据不足以支持对"晋江家苑"项目鉴定结果进行重新鉴定。

55)《情况说明(七)》,侦查机关对本案立案审查期限延长的原因进行了说明。

2.证人证言

1)牛某牛某询问笔录,证人牛某牛某陈述:年3月份左的一天,陈某1陈某1见面对我说,他有一个海南的朋友叫莫某某,莫某某要在海口市开发房地产,急需万元的周转资金,如果我有资金,可以先借给莫某某,借款只用一两个月,等房子盖起来后,莫某某能以每平方米三千多的便宜价卖给我一套,陈某1陈某1还告诉我说,当时海口的商品房价格是每平方米五千多元,这样的商品房很便宜,听他这样说,我就答应了,后于年3月3日、年3月17日、先后四次汇给莫某某人民币万元。四次汇款都是以银行汇款的言式,第一次是在浦发银行某市漪汾支行汇给的30万元,第二次是在华夏银行(具体位置在某市金刚里某市政务大厅往北路西)汇给20万元,第三次是在工商银行(具体位置记不清了),汇了25万元,第四次是在建设银行汇了25万元。我先后四次把这万元汇到莫某某的交通银行卡上。我只有银行汇款凭证,莫某某没有给我打收据。陈某1陈某1说借款一、两个月,但是到期后也没有还我,我就向陈某1陈某1催要,后莫某某于年8月17日把万元借款归还了我,并且一次性汇到我女儿赵某璐的华夏银行卡上。莫某某借这万元干什么我不知道,我是看到陈某1陈某1的面子借给莫某某的。

2)李某民询问笔录、证明材料,证人李某2李某2陈述:年4月18日至年3月22日,其在"晋江家苑"做工程监理顾问,年5月初的一天,李某2李某2看到美兰区城管部门到现场制止,当时还带了拆除用的挖机,到了年6月份的时候,该工程就停工了,当时该项目的地基已经打好了。直到年1月份该工程再次开工,被美兰区城管部门强制拆除。

3)吴某吴某询问笔录,证人吴某吴某陈述:年12月9日莫某某转到我卡内30万元,这张卡是我丈夫邓清在使用,这笔钱也是他向莫某某借的,据他说这笔钱早就还给莫某某了。借这笔款是因当时我家要买房子,家里没有那么多积蓄,就向莫某某借了30万元。借款时不知道莫某某这30万元的来历。

4)林某2林某2询问笔录,证人林某2林某2陈述证实:林某2林某2一直使用弟弟林志刚"××××××"的银行卡,分别于年7月16日、9月26日、年5月16日先后共收到一名姓藏男子的钢筋水泥款共计54.5万元,林某2林某2将钢筋水泥送往一个位于美兰区演丰镇美演路铁道桥附近的工地,林某2林某2没有为海口市美兰区"晋江家苑"送过建筑材料,也没有听说过该工程。

5)莫某1莫某1询问笔录,证人莫某1莫某1陈述证实:莫某1莫某1于年7月12日收到其弟弟莫某某向其汇款万元,其中有30万元为偿还其购买此材料的货款,其余款项为莫某某让其购买建筑材料所用,其所购买的建筑材料都是从定安县打电话购买,都是用现金支付的。

6)王某3王某3询问笔录,证人王某3王某3陈述:我的银行卡(卡号为××××××)在年前后就丢失。并且我的卡里从也没有存过万元这么多钱。莫某某从来没有用过我的银行卡。

7)梁某梁某询问笔录,证人梁某梁某陈述证实:莫某某于年4月1日收到70万元的汇款,系其卖给陈某2陈某2房屋的售房款中的一部分。

8)孟某孟某询问笔录,证人孟某孟某陈述:年4月底至当年6月,我在晋江家苑项目做工程基础,也就是打桩。这个项目是莫业寿介绍给我的。打桩结束后我就带着队伍撤走了,当时工地的负责人是莫某某的弟弟莫某高。当时我带着近20人在工地打桩,莫某某是把打桩工程包给我的,也就是我们负责施工,莫某某提供建筑材料,我们讲好,我们每打一米桩,收取报酬元,我总共打了米的桩,共收取报酬75万元,现在莫某某还有5万元没有付给我们。在我打桩施工不久,美兰区城管部门就到现场刺目,还用车扣走我们一些施工用的钢筋,之后匀继续施工。打米桩我估计连工带料需要余万元。

9)陈某2陈某2询问笔录,证人陈某2陈某2陈述:我和莫某某一起购买过海口市龙华区南海大道安宁路口的一幛四层的楼房。双方当时要价大概万元人民币,我当时出了万元人民币,剩下的钱是莫某某和他那边的几个人出的,他还给梁某梁某打过一次70万元房款,后来莫某某陆陆续续给了我一百万元左右。这幢房子就是莫某某负责处理的。

10)柯某柯某询问笔录,证人柯某柯某陈述:晋江家苑项目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晋江村,该项目是莫某某开发建设的,占地面积大约为0平方米,该项目于年4月开始动工,其间美兰区城管部门曾到工地制止过几次,在年7月份还下发过一份通知书贴在工地上不让再盖楼了。年月底,这个项目被海口市美兰区城管部门强制拆除了。年5月份的时候我被莫小高叫到工地帮忙,当时该项目已经开始动工,正在打地基,到年7月份,我看到美兰区城管部门到现场制止,当时城管的人还张贴了通知书不让再盖楼了,到年7月份的时候,该工程暂时停工了,当时该项目的地基还没有打好,但是已经打好桩了,年10月,又开始打地基,直到年1月份该工程再次开工建设一层框架,在将一层框架模板搭好,正准备浇灌混凝土的时候,被美兰区城管部门强制拆除,时间是年1月底,该工程被强拆后,我就离开该工地了。

11)王某1王某1询问笔录,证人王某1王某1陈述:马某马某和莫某某于年3月底的时候(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在海口市白龙路美华荷泰酒店签订协议,当时我也在场,我嘱咐莫某某一定要办理报建手续,然后马某马某就与莫某某签订了《投资建房合作协议》,当时签订协议的时候有我,马某马某、文某文某、王某2王某2、王某1王某1、莫某某、林某1林某1在场。马某马某和莫某某签订合同以后,我嘱咐过莫某某一定要按正常程序报批晋江村工程项目的建设手续,办好手续后再开工,不要造成不良后果。他们签订合同当时我知道晋江村工程项目叫晋江家苑。金马来公司是否具备房地产开发的资质我不知道。莫某某是否将晋江家苑小区D单元的房屋出售给马某马某我也不知道。我认为晋江家苑只要依法办理相关手续,项目开发就没有问题。晋江家苑小区所占用的土地是否可以转卖、开发房地产,只要依法办理就可以。

12)杨某2杨某2询问笔录,证人杨某2杨某2陈述:海口市美兰区晋江村的晋江家苑这个项目我不知道。晋江家苑项目被美兰区城管执法局强制拆除我也不清楚。

13)员某峰询问笔录,证人员某峰陈述:年5月的一天,我在某市迎泽区双塔东街文汇大厦室马某马某的办公室,看见马某马某的办公室放着一份《投资建房合作协议》的补充协议,我就看了看,这份补充协议是马某马某与海南一个人签订的,这个人叫什么我记不清了,这份协议的内容大概是马某马某以每平方米元的价格购买了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晋江村晋江家苑小区D单元的房屋,我当时感觉价格便宜,就问马某马某,你购买这多么房屋干什么用,马某马某就和说,是给他的朋友、亲戚以及公司职工购买的,我就提出想购买一套,马某马某就同意了,我和马某马某口头约定,由我先付10万元的预付款,等上述房屋交房办房产证时,付清余款,第二天我在马某马某的办公室交给马某马某人民币10万元现金。我们是朋友关系,互相比较信任,所以我就没有让马某马某打收据。

14)刘某刘某询问笔录,证人刘某刘某陈述:年5月中旬的一天,我在某市迎泽区双塔东街文汇大厦室马某马某的办公室和马某马某聊天,这时马某马某的传真机传过来一份文件,我一看是一份《投资建房合作协议》的补充协议,这份补充协议是马某马某和海南一个姓莫的人签订的,这份协议的内容大概是马某马某以每平方米元的价格购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晋江村晋江家苑小区D单元的房屋,我当时感觉价格便宜,就问马某马某,我能否买一套,马某马某说可以,我又问,有没有房产证,马某马某说肯定有,马某马某还对我说,这些房是给朋友,亲戚以及公司职工团购的,但是具体的户型和房号等楼房峻工后才能确定,我和马某马某口头约定,我购买一套80平方米左右的房子,由我先付10万元预付款,等上述房屋交房办房产证时,付清余款。第二天晚上我和马某马某在双塔东街附近的一个饭店吃饭时,我交给马某马某10万元现金,当时马某马某要给我打收据,我没有要,我和他是多年朋友,我十分信任他。

15)文某文某询问笔录,证人文某文某陈述证实:年3月文某文某陪同马某马某与莫某某、王某1王某1一起商谈"晋江家苑"团购房屋一事,由于莫某某没有资金承建,让马某马某以购房款出资,莫某某的海南金马来房地产交易公司负责出地和承建并办理相关手续,莫某某说他在海口市以前干过房地产,金马来公司的手续合法齐全,保证能把晋江家苑盖起来,王某1王某1也说他对海口的房地产界和政府政策比较了解,肯定能办成此事,之后马某马某与莫某某签订了《合作投资建房协议》。

16)王某2王某2询问笔录,证人王某2王某2陈述证实:年3月27日上午,文某文某打电话叫王某2王某2去了美华荷泰酒店,当时马某马某与莫某某已经谈的差不多了,王某2王某2听到马某马某问莫某某承建该小区有没有问题,莫某某让马某马某放心,说其公司的手续没有问题,而起莫某某在海口搞房地产很多年了,在莫某某的一再保证下,马某马某与莫某某签订了《投资建房合作协议》。

17)陈某1陈某1询问笔录,证人陈某1陈某1陈述证实:年3月,王某1王某1介绍说晋江家苑的土地是国有土地,办理房产证肯定没问题,之后马某马某与莫某某签订了协议。

18)何某何某询问笔录,证人何某何某陈述:农历年腊月底,也就是快过年的时候,美兰区城管执法大队长麦造军给我打电话,让我去强拆除"晋江家苑"项目,当时我们一起去了20多人,在美兰区公安联防的配合下,对该项目强拆除了。

19)林某1林某1询问笔录,证人林某1林某1陈述证实:林某1林某1与莫某某签订协议后,将林某1林某1等所有的6个土地使用证都给了莫某某,要求莫某某报建,但莫某某没有去报建。

20)杨某1杨某1询问笔录,证人杨某1杨某1陈述:大概年4月份,我去安定找莫某1莫某1看皮肤病,莫某1莫某1和我聊到他弟弟莫某某在美兰区晋江家苑工地的事,他想我给他弟弟提供混凝土,我问他有没有报建,他说没有,我说要求价格高,我印象中给莫某1莫某1供货的定价在每立方-左右,比当时的市场价格贵7、80元这样,莫某1莫某1也同意,我们商定好以后就从6、7份开始供货,具体日期我记不清了,一直供到年1月底,共计送了0多立方米混凝土,价值50多万元,莫某1莫某1只付了我50多万元,还差1万多元未付,后来我也没有再要了。

21)李某1李某1询问笔录,证人李某1李某1陈述:年5月份的时候,莫某1莫某1听说我是槁木材模板配件的,就向我购买模板,并要求我把模板送到他指定工地,工地有人收货,我就安排司机去送货,司机拿回收货单给我,我找莫某1莫某1结账,每次送货都是我安排司机送的,不亲自去,一共送去30万元上下的货,送到年春节前。我安排司机把货送到海口美兰区政府附近,具体位置我现在记不清了。

22)莫某2莫某2询问笔录,证人莫某2莫某2陈述:年5月至8月间,莫某1莫某1向我购买过水泥,大约吨左右,共计支付货款31万元左右,这些水泥莫某1莫某1让我送到海口市美兰区晋江村美兰区区政府旁边的工地,和我对接的人姓曹,其他情况我忘记了,姓曹的给我写一张收到水泥若干吨的条子,之后我拿着这个条子去找莫某某要货款。每次都是现金支付货款。

23)叶某叶某询问笔录,证人叶某叶某陈述:我向莫某某借款王某3王某3不知道,我也没有向莫某某打借条,并且用现金归还莫某某万元借款。

24)陈某3陈某3询问笔录,证人陈某3陈某3陈述:王某1王某1是否参与晋江家苑这个项目我不清楚。

3.3.被害人马某马某陈述、报案材料、询问笔录,被害人马某马某陈述:我是报案的,莫某某以签订协议购买商品房的方式,收取我购房款万元人民币,至今未还。年2月间,通过某省国土资源厅干部陈某1陈某1介绍认识了海口市国土局干部王某1王某1,后王某1王某1又认识了莫某某。陈某1陈某1对我说王某1王某1和莫某某正准备在美兰区晋江村盖一座楼房,一平米卖价元,价格很低。王某1王某1说他是海口市国土资源局耕保处处长,手续肯定没问题,莫某某也是他开办的金马来公司技术专门开发房地产的。王某1王某1说莫某某是金马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莫某某和他是同学,相互知根知底,还说莫某某的金马来公司在当地做的生意很大,声誉很好,开发过很多楼盘。我没有去过莫某某曾开发的楼盘,王某1王某1和莫某某也没有具体说过开发过哪些楼盘。年4月,莫某某在海口市美兰区晋江村开发"晋江家苑"楼盘,之后不久,莫某某找到我在海口市的代理人王某2王某2,称要将该项目的D单元出售给我,售价每平米按元计算,由于售价便宜,我就委托王某2王某2先和莫某某先草签一份协议,最后经我确认后生效。年5月16日,王某2王某2代表我与莫某某草签了一份《〈投资建房合作协议〉补充协议》,因为我当时在某市,王某2王某2就把该协议电传回我公司,我公司地址在某市迎泽区双塔东街文汇大厦,我的办公室在五层室,年5月17日,我在办公室详细看了协议内容,认为可行,就写了一份《确认书》,确认了这份《〈投资建房合作协议〉补充协议》,并于当日回复王某2王某2并在某将购房款汇入莫某某银行卡内。"晋江家苑"是晋江村村民林某1林某1等七人的宅基地,莫某某和林某1林某1还签订了一份合同,我还见过林某1林某1。莫某某卖给我D单元,他说卖给我这个价,他就有李瑞,但没告诉我具体利润有多少,我觉得这个价格也合适。我于年5月17日,在某市兴业银行南内环支行汇入莫某某农行卡的万元现金,是以卡对卡转账的方式汇入的,我的银行卡是兴业银行的,账号是××××××,户名是我本人,莫某某的银行卡是农行卡,账号是××××××,户名是莫某某本人,收到这笔款后,莫某某给我写了收据。莫某某没有给我提供过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但王某1王某1和莫某某说有资质,我就相信了。而且《〈投资建房合作协议〉补充协议》第五条第五款,也规定了由莫某某负责"晋江家苑"开发的合法性。我就是想在海口市团购一批合法的商品房,我和莫某某合作建房只是一个形式,本质是买卖关系,我掏钱他给房,莫某某也一再承诺,他卖给我的楼房肯定能在一年内建好并有房产证。我的一些亲戚、朋友听我说莫某某开发的"晋江家苑"楼盘价格便宜,也想购买,所以我代他们团购,我本人也想购买一些商品房。我们大多数是口头协议,由我先垫付一部分款,等到办理房产证时,他们按元/㎡一次性付清房款,但是有两个朋友给过我一部分预付款。刘某刘某和员佩峰,他们是的朋友。年5月16日,王某2王某2把《〈投资建房合作协议〉补充协议》给我传真到办公室的时候,这两个朋友都在场,他们看了协议后,感觉价格不错,而且也是商品房,都想购买一套80平方米左右的楼房,第二天,他俩给了我10万元预付款,我们商定,待交房办房产证时,付清余款。首付款到手后,莫某某既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办理土地报建、规划许可、商品房销售许可等手续,也没有按规定的工程进度施工,项目基本处于停工状态,经我到海口实地查看后,整个项目仅处理了地基。莫某某没有房地产开发的资质和开发房地产必备的资金实力,也从未履行晋江家苑房地产开发所必备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书》、《预售房许可证》等"五证"报批手续,"五证"皆无。工程一开工,就不断被海口市美兰区城管部门干预,年年初即被责令停建,楼盘被取缔。我和莫某某签订的上述协议逾期后,晋江家苑工程已被海口市美兰区城管部门强拆取缔,我就按协议约定,向莫某某索要这笔首付款,开始莫某某和我还商谈过他违约的责任问题,曾表示要承担责任,但到现在已经三年躲过去了,莫某某不仅分文未还,连人也见不上了,年以来,莫某某的手机就始终处于关机状态,直至今日,我根本联系不到莫某某,致使我陷入巨额债务之中,因为我的购房款中有一部分是付息借款,现在是债台高筑。莫某某从来没有跟我讲过,我投资购买的楼房没有合法手续,如果是违建,我肯定不投资购买。莫某某、王某1王某1告诉我说,这块土地系海口市人林某1林某1、陈某女、李某梅、许某凤、林某清、林某妹、王某凤等七人所有的宅基地,共有五个土地使用证。土地证号分别是:海口市国用94字第号、94字第号。7字第号、7字第号、7字第号,土地总使用面积约㎡。林某1林某1代表其他6人和莫某某于年2月7日签订了一份《合同协议》由他们提供土地,莫某某负责建设,莫某某、王某1王某1还给了我一份该合同的复印件。合同的主要内容有八个方面:一是林某1林某1(以下简称甲方)出地,莫某某(以下简称乙方)出资建设房产;二是乙方在签订协议的当天,支付甲方20万元拆迁补偿款及水电开通费用;三是乙方接收该土地开始拆除地上建筑物时乙方付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给甲方,在乙方第一栋楼房第一层封顶时,甲方将保证金全部返还给乙方;四是乙方必须先满足甲方㎡面积房产为基础;五是如乙方所建住宅房产面积在0㎡以上(不包含一层架空房)甲方可按所建住宅房产面积25%比例分得房产,剩余房产归乙方所有;六是甲方在收到拆迁补偿费45天内清理出该土地交由乙方进行规划开发等一起手续,由乙方统一办理房产手续,必须保证18个月内交付甲方㎡房产;八是如乙方违约。那乙方前期的一切投入资金及建成的建筑物归甲方所有,该建设房产的项目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全部承担,与甲方无关。我不知道村名的宅基地不能非法买卖、赠与或转让,莫某某、王某1王某1对我再三保证,这块土地肯定能办好房地产开发的一切合法手续。此后王某1王某1和莫某某多次催促我与金马来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当时我只是听信他们的话往好的方面想,对王某1王某1关于肯定能办好房地产开发手续的承诺深信不疑,也对王某1王某1、莫某某介绍的金马来公司的实力不再怀疑。年3月27日,在海南省海口市白龙路美华荷泰大酒店一客房内,我与莫某某的金马来公司签订了《投资建方合作协议》,当时出现在协议签订现场的由我、陈某1陈某1、文某文某、王某2王某2、莫某某、王某1王某1、林某1林某1共六人。莫某某、王某1王某1主要和我商谈了双方合作的具体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我再三问他俩是否有能力办好房地产开发的一切手续、是否有实力保证该项目开发如期完成,他俩都底气十足地表示绝对没有问题,这一点,在场的人都能证明。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十点:一是我投入资金,金马来公司投入该土地并建设,该土地为莫某某与林某1林某1所签订的合作地块,双方共共同合作开发建设位于海口市美兰区晋江村晋江家苑A、B、C、D楼房(晋江家苑为根据当时环境情况暂命名,楼高12层)。其中我分得A、B、C三个单元楼房;二是我所得的ing方米房产,每平方米按元支付投资款,共计人民币万元;三是我根据工程进度按时支付投资款;四是金马来公司应该保证该开发地块没有买卖、赠与、没有涉及及抵押及第三者权益,并免遭第三者的追索。今后因该土地开发的权属争议等原因引发产生的纠纷,由金马来公司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金马来公司应保证整个项目的开发与施工过程均要按照双方约定的规范进行;五是如在此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和损失均由金马来公司负责和承担,概与我无关;六是获得该土地的过程以及该土地开发的合法性均由金马来公司负责;七是获得该土地的全部成本由金马来公司承担;八是金马来公司收到马某马某第一笔投资款后12个月内必须完成全部工程建设;九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金马来公司的原因无法达到合同目的,金马来公司退还我所有投资款,并按照我实际投入投资款的2倍赔偿我的损失;十是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我的原因无法达到合同目的,金马来公司没收所有马某马某已经投入的资金,并按照我已经投入资金的1倍金额赔偿给金马来公司。我共分4次支付了莫某某共计万元人民币。莫某某收到万元后全部打了收条,一共是写了三份收据,一份是年4月1日写了一份万元的收据;一份是年4月27日写了一份万元的收据;一份是年7月1日写了一份万元的收据,共计打了万元的收据。当时我曾委托王某2王某2定期到工地查看,有什么问题随时向我反映,并负责与莫某某沟通协调。另外,陈某1陈某1也为我推荐了一个某运城退休的工程监理专业的老工程师,名叫李醒民,他与年4月底到年年初,在施工现场进行监理。据他俩反映,"晋江家苑"工程大概是年4月7日开始动工,施工断断续续持续到年春节前。施工队伍主要是莫某某的兄弟几个带的民工。其中工程基础打桩包给了一个四川人,好像叫孟某君,使用了几台打桩机,工程从一开始,由于城管的不断干预,就干干停停,知道年春节前工程被海口市美兰区城管部门强拆,彻底停工。莫某某跟我说:"我们海口市房地产开发就是这样,建建停停,建建停停",后来彻底停工后,莫某某还给我提供了一份《晋江家苑工程阶段工程量报表》。费用包括13种:一是清理场地拆迁费;二是水电设施安装费;三是用水用电费;四是购进钢筋、水泥等建设材料费;五是搭工棚、砌围墙、做化粪池费;六是工地管理人员及工人工资款;七是租赁和使用发电机等设备费;八是租房费;就是办公电脑、桌椅等费用;十是购买和安装变压器等设备费用;十一是监理公司各项费用;十二是城管方面的招待费、送礼费;十三是城管强拆清理费、城管叫停施工造成的各项费工费、建筑材料重购费以及重复建筑施工费等费用。13种费用共计万余元,其中仅第12种费用就高达63万余元。我的万元购房款都由莫某某掌控,我方人员概不参与工程的费用支出事宜。我认为莫某某拿出的这份《晋江家苑工程阶段工程量表》是虚假的,目的是掩饰他和王某1王某1的非法占有。年3月26日,我和莫某某签订的协议到期,"晋江家苑"工程已被海口市美兰区城管部门强拆取缔,我就按协议约定,向莫某某、王某1王某1索要全部购房款和损失赔偿金,年3月的一天,莫某某、王某1王某1还来到某入住某市并州路金港大酒店,具体和我商谈过他们违约的责任问题,他俩曾表示要承担责任,但这只是敷衍应付我,到现在已经三年多过去了,王某1王某1和莫某某不仅分文未还,连人也见不上了。年以来,莫某某的手机就始终处于关机状态。我按要求第一次支付工程款后不久,王某2王某2就打电话告诉我,晋江家苑工程总是被城管制止,肯定手续有问题。我听后感到有问题就打电话问莫某某是否办好了开发手续,莫某某说,我会按协议要求办事的,如果你不再支付投资款,就按协议第七条第四款的约定执行。后面三笔汇款,都是莫某某以强硬的态度让我迫不得已支付的。王某1王某1和莫某某没有给我提供过金马来公司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当时我轻信了王某1王某1。我认为王某1王某1和莫某某经事先预谋,以合同诈骗的方式分五次诈骗万元人民币,其中诈骗我万元的事实我已报过案了。

4.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询问笔录、讯问笔录、供述材料,被告人莫某某供述证实:年2月份,我是通过时任海口市国土资源局耕保处处长王某1王某1介绍认识马某马某的,据王某1王某1将,他也是年2月份通过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干部陈某1陈某1介绍认识马某马某的,通过王军海,我先后认识了陈某1陈某1、马某马某。"晋江家苑"房地产开发项目地,在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晋江村(美兰区政府东北角),系海口市人林某1林某1、陈某女、李某梅、许某凤、林某清、林某妹、王某凤等七人所有的宅基地,共有五个土地使用证。土地证号分别是:海口市国用94字第号、94字第号。7字第号、7字第号、7字第号,土地总使用面积约㎡。林某1林某1代表其他6人和我于年2月7日签订了一份《合同协议》由他们提供土地,我负责建设。9年11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我忘了),我通过我朋友陈某3陈某3介绍认识的林某1林某1。陈某3陈某3对我说,林某1林某1想把他家以及几个邻居家位于美兰区晋江村大约平方米的宅基地进行承包建房,陈某3陈某3想到我可以承建,这样就联系了我。年1月份的一天,我和陈某3陈某3、林某1林某1在一起商谈了此事(在哪商谈的,我现在记不清了),当时我和林某1林某1商定,由他出地,我出资并办理开发手续,建成后,我分得75%的房屋面积,林某1林某1等人分得25%的房屋面积,我还对林某1林某1承诺说,起码能够盖起来一层,不让他受损失,这样他才答应合作。到年2月7日,我和林某1林某1就签订了《合同协议》。合同的主要内容有八个方面:一是林某1林某1(以下简称甲方)出地,莫某某(以下简称乙方)出资建设房产;二是乙方在签订协议的当天,支付甲方20万元拆迁补偿款及水电开通费用;三是乙方接收该土地开始拆除地上建筑物时乙方付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给甲方,在乙方第一栋楼房第一层封顶时,甲方将保证金全部返还给乙方;四是乙方必须先满足甲方㎡面积房产为基础;五是如乙方所建住宅房产面积在0㎡以上(不包含一层架空房)甲方可按所建住宅房产面积25%比例分得房产,剩余房产归乙方所有;六是甲方在收到拆迁补偿费45天内清理出该土地交由乙方进行规划开发等一起手续,由乙方统一办理房产手续,必须保证18个月内交付甲方㎡房产;八是如乙方违约。那乙方前期的一切投入资金及建成的建筑物归甲方所有,该建设房产的项目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全部承担,与甲方无关。我和林某1林某1签订合同后,于当日支付林某1林某万元人民币拆迁补偿款及水电开通费用,于年3月7日支付林某1林某万元人民币保证金。20万元开始是我向我哥哥莫某1莫某1借的现金,后来我用马某马某的钱还给他了,50万元保证金是王某1王某1和陈某1陈某1帮我借的,实际出借人是某某一名叫朱跃红的女子,朱某红是陈某1陈某1的朋友,她是通过银行卡转账分两次转到我的交通银行卡上的,我的银行卡卡号:××××××。朱某红这个人我没有见过。林某1林某1等人提供的宅基地附着物大部分是库房,有少量的旧瓦房,好像有一两户人家住,我和林某1林某1签订了这份合同以后,他们就搬走了。在年2月底3月初的时候拆除宅基地附着物。年3月27日,在海南省海口市白龙路美华荷泰大酒店一客房内,我代表金马来公司与马某马某签订的。我与马某马某见面是在年2月14日(春节)之后,在我和马某马某见面之前,在陈某1陈某1的介绍引荐下,马某马某就和王某1王某1见面商谈过,是王某1王某1告诉我马某马某想在海口市团购商品房的。在正式签订合同之前我们商谈过三次左右,我和王某1王某1都对马某马某等人保证过要办下房产证。我们保证政府允许报建后,就能办下房产证来,政府何时允许报建高层楼房建设手续我不清楚。我没有就"晋江家苑"项目向海口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当时马某马某不想干"晋江家苑"项目了。我和马某马某没有签订过中止双方合同的项目。王某1王某1知道我与林某1林某1签订合同,当时我和林某1林某1签订《合同协议》之前我让王某1王某1区查这块宅基地有没有抵押给别人,我怕抵押给别人我在这块土地上开工以后会有纠纷。王某1王某1在年2月14日(春节)之后没几天,我和王某1王某1、陈某1陈某1在一家茶艺楼坐着聊天,陈某1陈某1告诉我说他某的朋友想在海口买房,我对陈某1陈某1说我有一个项目可以合作。没过几天陈某1陈某1就带马某马某到海口市的一家茶社(具体地址我记不清了)和我谈合作开发项目的事,当时王某1王某1也在场,我说"晋江家苑"小区是晋江村林某1林某1等人的土地,占地面积大约为平方米,该土地我已经和林某1林某1签订了协议,由林某1林某1出地,我出资建设,之后我们还谈过几次,具体的情况我现在记不清了,马某马某最担心房产证是否能办下来,如果政府开放报建后我保证"晋江家苑"小区能办下房产证,王某1王某1也对马某马某等人口头保证能办下房产证。年3月27日,在海口市白龙路美华荷泰酒店马某马某的房间里(房号记不清了)双方准备签订协议,但是马某马某还是有点不放心,我承诺说如果开放报建房产证可定没有问题,后马某马某就与我签订了《投资建房合作协议》,签订协议的时候有我、马某马某、文某文某、王某2王某2、陈某1陈某1、王某1王某1、林某1林某1在场。林某1林某1还让马某马某看了土地证。当时签订合同时政府正停建,为了项目早动工,我跟马某马某都同意先动工再报建。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十点:一是马某马某投入资金,金马来公司投入该土地并建设,该土地为莫某某与林某1林某1所签订的合作地块,双方共同合作开发建设位于海口市美兰区晋江村晋江家苑A、B、C、D楼房(晋江家苑为根据当时环境情况暂命名,楼高12层)。其中马某马某分得A、B、C三个单元楼房;二是马某马某所得的ing方米房产,每平方米按元支付投资款,共计人民币万元;三是马某马某根据工程进度按时支付投资款;四是金马来公司应该保证该开发地块没有买卖、赠与、没有涉及及抵押及第三者权益,并免遭第三者的追索。今后因该土地开发的权属争议等原因引发产生的纠纷,由金马来公司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金马来公司应保证整个项目的开发与施工过程均要按照双方约定的规范进行;五是如在此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和损失均由金马来公司负责和承担,概与马某马某无关;六是获得该土地的过程以及该土地开发的合法性均由金马来公司负责;七是获得该土地的全部成本由金马来公司承担;八是金马来公司收到马某马某第一笔投资款后12个月内必须完成全部工程建设;九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金马来公司的原因无法达到合同目的,金马来公司退还马某马某所有投资款,并按照实际投入投资款的2倍赔偿马某马某的损失;十是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马某马某的原因无法达到合同目的,金马来公司没收所有马某马某已经投入的资金,并按照马某马某已经投入资金的1倍金额赔偿给金马来公司。马某马某共分4次支付了我共计万元人民币。我收到万元后全部打了收条,一共是写了三份收据,一份是年4月1日写了一份万元的收据;一份是年4月27日写了一份万元的收据;一份是年7月1日写了一份万元的收据,共计打了万元的收据。万元人民币全部投入了"晋江家苑"房地产项目工程,年1月前后,我给马某马某提供了一份《晋江家苑工程阶段工程量报表》,共5页,报表详细列报了费用支出情况,费用支出共计9296.3万元。这5张报表是我让王某2王某2转交给马某马某的。马某马某的万元投资款我已详细说明了具体用途,马某马某知道。年5月16日,与马某马某又签订了一份《〈投资建方合作协议〉补充协议》,当时先是王某2王某2代马某马某签的字,后经马某马某同意履行的该补充协议。年5月16日当天,我和王某2王某2在海口市签的,马某马某第二天付款。主要内容有5条,一是我将"晋江家苑"D座楼房(面积约为㎡)转让给马某马某,由马某马某按每元/㎡支付投资款,共计人民币万元;二是双方签订协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马某马某付给金马来公司D座总价款的90%的一半,计人民币万元,作为首批付款;三是待楼房依法建成验收合格交付马某马某使用时,马某马某再支付我D座总价款的90%的一半,计人民币万元;四是剩余的万元尾款在我办理完房产证后一周内付清。五是楼房一年内交付使用。其他条款的约定和我与马某马某签订的第一份《投资建房合作协议》相同。年5月17日,马某马某将万元首付款汇到我的卡内了。当天我还给马某马某写了《收据》。年5月19日,我和林某1林某1又签订了《补充协议》,主要内容是我以元/㎡的价格回购林某1林某1分得的房产。我一共分6次支付林某1林某万元人民币。第一次是年2月7日,我用现金支付林某1林某万元人民币拆迁补偿款及水电开通费用;第二次至第六次我是用我的银行卡先后五次汇入林某1林某1交行卡内万元。付给林某1林某1的钱都是马某马某的钱,虽然第2笔是借朱跃红的,但我之后用马某马某的钱偿还了朱跃红。除了1、2、6笔款以外的另外三笔款万元是因为林某1林某1向我借钱买地,我就借给了他,他在"晋江家苑"往东一百米的地方买了一块地,面积大概到0平米。后来这万元转为售房款。在"晋江家苑"工程项目上,我和金马来公司没有资金投入。实际上这块宅基地不是金马来公司的,我只是和宅基地代表林某1林某1签订了一个合同。金马来公司不具备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晋江家苑"工程项目所用土地的性质是集体所有土地,属划拨的城镇单一住宅用地。林某1林某1与我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事先的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林某1林某1只给了我五个土地使用证。我和林某1林某1都知道政府是不给批准的,所以没有报批。在私人住宅用地上开发高层商品楼房,我没有按规定报批变更土地的使用性质。我没有按有关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我不知道4年4月,海口市政府下发了《关于私宅项目规划管理有关问题的通告》,我只知道当时不能报批。收到马某马某的钱后,我于年4月初破土动工,但没过几天,就收到了美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责令停止违法(章)行为通知书》,后来我就偷着打地基、盖房,时断时续,干干停停,最后于年1月28日上午,工程被美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了,拆除前我打了地基,一层也搭起了钢模,但是还没有浇灌混泥土。我认识何某何某,他当时是美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的副大队长,在项目动工之前,我就见过他并请他关照,他当时就劝我不要搞违建。王某1王某1当时说政府会放开宅基地上的房屋报建,致使对民宅报建有限度的政策照顾。当时我想先建设,等政府允许报建后,再补办手续。被城管执法局干涉、叫停后,把"晋江家苑"D单元的楼房出售给马某马某是因为他需要大量的房子。马某马某与我签订的两份合同的性质是合作盖房。马某马某的万元购房款都在我的6个银行卡内使用过,我是为了方便使用。购房款的去向,一是分6次付给林某1林某万元;二是年4月1日,我将约50万元购买了一辆丰田"皇冠"牌轿车供自己使用;三是年4月1日,偿还海口市人梁某梁某债务70万元;四是分三次偿还海口市人林志刚债务54.5万元;五是年5月4日,花了6万元购买了一辆"长城"皮卡车供工地使用,六是年7月12日,给了我哥哥莫某1莫某1万元,偿还借款和支付供料费用;七是年11月3日,我把万元汇入定安县人王某3王某3的银行卡内用于其他投资。八是年8月12日,我将22万元购买了一辆"RAV4"牌轿车供自己使用。九十年11月18日,我借给马某马某的朋友王某2王某万元;十是年12月9日,我借给海口市人吴某吴某30万元;十一是年12月14日,我将39万余元购买"别克"牌轿车一辆。十二是我花了万余元用于购物、还贷款、交保险费等个人消费;十三是花了余万元用于"晋江家苑"项目施工,以上款项包含我个人自有资金。"晋江家苑"的项目施工情况,我安排我哥哥莫某高负责现场施工,招募工人到工地做工,我兄哥曹某新负责清算材料款和人工费用,另外马某马某还派出了一个工程监理李醒民进行质检,马某马某的朋友王某2王某2也常来工地查看。年4月初我开始拆除场地上的建筑,接着挖土;当年4月底,我通过亲戚莫某寿找来孟某孟某带的队伍给地基打桩,只负责施工,当年6月底完工,事后我支付费用70万元;美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于年4月上旬之后多次给工地下发《责令停止违法(章)行为通知书》,多次到工地制止施工,我只好于当年7月停工。年1月,我又开始施工,当月28日,在将一层框架模板搭好,正准备浇灌混泥土的时候,被美兰区城管部门强制拆除了。我的手机号码XXXXXXXXXXXXXXXX一直在使用。我没有告诉过马某马某我的新联系方式,但我联系过王某2王某2。我认为我是按合同办事。我没有能力偿还马某马某的这万元。我对鉴定的.65万元不认同,我希望按照实际情况作鉴定。我没有主动退还过马某马某购房款,因为项目停工后,我们没有对后续的建设达成一致。年后我和马某马某再没有见过面,我多次通过朋友以及王某2王某2联系他,他不和我见面。年3月我和王某1王某1来某和马某马某商谈过晋江家苑房地产开发项目地善后事宜,当时我和马某马某说明现在这个项目被城管拆了,我想报建以后继续施工,马某马某要求按合同赔偿,我们没有达成一致,我和王某1王某1又回海南了。我想是一起承担损失,但马某马某不同意。我多次联系马某马某,我还通过王某2王某2联系马某马某,但是马某马某没有理睬我。

5.辨认笔录

马某马某辩认笔录,证明:15号照片是被告人莫某某。10号照片是王某1王某1。

本院认为,本案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被告人莫某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关于控辩双方的意见综合评判如下:经查,1、在被告人莫某某代表金马来公司与被害人马某马某签订《投资建房合作协议》之前,被告人莫某某与林某1林某1已于年2月7日签订《合同协议》,约定在本案所涉地块由林某1林某1出土地,莫某某出资合作建房,林某1林某1一方分得㎡或所建住宅房产面积的25%,剩余房产面积归莫某某所有。年3月27日,以建设方海南金马来房地产交易有限公司为甲方,投资方被害人马某马某为乙方,签订了《投资建房合作协议》。在签订该《协议》的过程中,被害人马某马某知道该建房用地系使用权人为林某1林某1、陈某女、李某梅、许某凤、林某青、林某妹、王某凤的六块相互毗邻的宅基地,莫某某与林某1林某1签订的《合同协议》被害人马某马某也知情,而且该《合同协议》还是《投资建房合作协议》的附件;在施工过程中,被害人马某马某指派了代理人王某2王某2、工程监理人李某民全程参与项目的施工、建设,其对项目的建设情况以及海口市美兰区城管执法局执法大队要求停止施工,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章)行为通知书》的事实是知悉的,可见,被害人是在知悉上述情况的情形下仍然持续支付工程进度款及受让D单元的首批价款的。按照《投资建房合作协议》的约定,被害人马某马某是根据建房的工程进度付款的,而被告人莫某某也确实按照《协议》约定的付款进度进行了设计、施工建设;施工期间,被告人莫某某也意图通过美兰区城管执法局执法大队的工作人员要求"关照"该项目,可见,被告人莫某某确实进行了履约行为,其主观目的是要通过履行该《投资建房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而获利。

2、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海中法民三终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莫某某诉被告林某1林某1等合同纠纷一案中,莫某某与林某1林某1于年2月7日签订《合同协议》、年5月19日签订的《补充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至于有效合同的履行以及责任承担问题,莫某某可另行主张。该民事判决书已产生法律效力。据此,基于莫某某与林某1林某1签订的《合同协议》、《补充协议》有效,莫某某对本案所涉的土地享用相应的合同权利。可见,莫某某具有一定履约能力,而且已经开始了"晋江家苑"项目的建设施工。被告人莫某某为了其经营的金马来公司与被害人马某马某签订《投资建房合作协议》及该协议《补充协议》,虽然使用了一些欺诈手段,但不论是被告人莫某某还是被害人马某马某,对"晋江家苑"项目的违规建设,都存在对规则上的错误认识。再结合被告人莫某某在签订合同后的履约行为、以及其向林某1林某1支付万元款项的行为来看,其目的是为了通过签订、履行合同获利,事实上也按合同约定的进度进行了建设施工,工程项目因违规被强制拆除后,客观上造成被害人财产的损失,应通过民事救济方式予以解决。

3、被告人莫某某在项目被拆除后与被害人马某马某进行过善后事宜的协商,由于双方对责任的承担方面存在争议而未能协商处理,其后来也与被害人马某马某在该项目的代理人王某2王某2进行过联系,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林某1林某1等返还已支付的万款项,不能否认其有承担后续责任的主观意图,而且现有的客观证据亦无法证实被告人莫某某携款潜逃的事实。因此,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莫某某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犯罪故意。

综上,本案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被告人莫某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莫某某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贺某海

陪审员
  高某赞

陪审员
  王 某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某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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