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的计税方法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招标阶段(合同签订前)予以明确工程项目的计税方法,作为乙方按照建设单位的招标要求的计税方法进行报价,其中涉及到是按照9%计税还是3%计税。一般情况下:
(1)包工包料的项目,执行一般计税方法,按照税率9%计税;
(2)符合财税年58号文的“甲供材”房屋建筑物的工程服务项目,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3%);
(3)对于符合财税年36号文的“甲供工程”,甲乙双方谈定计税方法,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征收率3%执行;对于“清包工”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征收率3%执行。
(4)对于符合税总年11号公告的“自产货物+建筑服务”以及年42号公告“机器设备+建筑服务”,对于其中的建筑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执行3%的征收率。
苏建价[]号《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
二、按照《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分为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除清包工工程、甲供工程、合同开工日期在年4月30日前的建设工程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外,其他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建设工程,采用一般计税方法。
六、由于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计价口径不同,本通知发布之日后发布招标文件的招投标工程,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计税方法;合同开工日期在年5月1日以后的非招投标工程,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计税方法。对于不属于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不能采用简易计税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