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土地使用权阶段涉及的税种:契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
一、契税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其中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行为。
契税税率为3%-5%。具体适用税率由当地政府实际情况确定。
契税计税依据为: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契税的纳税期限: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收据。
由于契税是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之前一次性缴纳的,并且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全部经济利益的组成部分,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契税,可以计入开发成本。
二、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建房和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未利用的土地出让前,应当完成必要的前期开发,经过前期开发的土地,才能依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出让。
因此,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土地都是国有建设用地,不属于直接取得耕地。
目前,地方土地储备中心征用耕地后,对应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有两种处理方式:
一种方式是由地方土地储备中心缴纳,作为土地开发成本费用的一部分,体现在招拍挂的价格当中;
另一种方式是由受让土地者缴纳耕地占用税,在招拍公告和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受让土地者缴纳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法》规定: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第十二条规定,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或构筑物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该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适用的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乘以适用税额。
耕地占用税实行定额税率,按照省政府核定的各县(市、区)适用税额执行。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征税范围为:房地产企业占用位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大城市:1.5-30元
中等城市:1.2-24元
小城市:0.9-18元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
各地区根据市政建设情况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自取得建造商品房用地土地使用权的次月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计入“税金及附加”
四、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
印花税应计入“税金及附加”。
五、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房地产企业在城镇拆迁补偿中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属于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对超过补偿标准部分代扣代缴其应纳税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六、土地增值税
在土地使用权取得环节,房地产企业不会涉及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问题,但土地成本是房地产开发成本的重要部分,约占开发产品总成本的30%-45%,是土地增值税计算扣除的主要项目。所以,在土地取得环节能否取得合规票据意义重大。
该阶段应获取的主要票据有:土地出让金收款票据和支付出让金的付款凭证;拆迁补偿支出应取得具备对方签章的收据、补偿合同、身份证复印件、付款凭证,补偿款项应直接转账至被补偿人银行卡中,尽量避免现金支付。(观点摘自《房地产企业全程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