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用沙、石、土方等地材发票取得问题
建筑施工中所使用的沙、石、土方等地材,向当地个人购买的,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可由自然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成本列支,但自然人不能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建议税务部门全面放开沙、石、土方等地材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业务,我们也将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
二、建筑企业人工费无法取得专用发票问题
建筑企业人工费问题,可以根据财税[]36号文规定,按照劳务分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三、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问题
目前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包括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应建账建证,原则上是实行查账征收的。同时鉴于少数企业不能正确计算税款,征管法和企业所得税相关文件又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四、关于建筑企业难以取得发票问题
从目前税收征管规定及税收征管实际看,企业取得发票在客观上已基本无障碍。首先从征管规定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持税务登记证件等向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其次从征管实际看,多年来税务机关大力优化纳税服务在发票开具上也得到较好的体现,税务机关通过多种渠道如手机APP代开,窗口代开等方式,尽最大努力便捷满足纳税人开具发票需求。
五、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问题
对建筑企业确实存在税法规定的核定征收情形的,税务机关是可以根据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30号)规定进行核定征收。但还要注意以下规定是总局统一做出,需要遵循的:
1.国税发[]30号规定: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
2.国税发[]30号规定: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六、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建议
我国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所得税制,选择设立法人公司还是分支机构是企业自主经营行为。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57号)规定,居民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同时福建省也相应制定了《福建省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闽财预[]号),对跨市县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预缴、汇总清算”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目前,税务机关依据这些文件对汇总纳税企业开展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七、关于建筑行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善增加企业税负问题
年5月1日起,全面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将建筑业纳入了营改增范围,建筑行业迎来了税制改革的历史性转变,但实施以来,有一些建筑企业由于规范管理后成本有所增加;地材如砂、土、石料取票较难;上游混凝土生产企业实行简易征收,进项抵扣较少等原因,整体税负水平不降反增。为减轻建筑企业税负,激发建筑市场活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新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政策,主要包括:
(一)宽松的简易征收政策。《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清包工、甲供、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58)规定,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需要,选择适用或按规定适用简易计税。
(二)取消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备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31号)规定,对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取消简易计税项目备案,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极大方便了建筑企业涉税事项办理,提高了办事效率。
(三)进一步优化发票代开服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税总发[]99号)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进一步优化发票代开服务,不断提高建筑企业购买建筑材料获得专用发票的比例。我市积极拓展发票代开渠道,自然人可以通过手机端(登录e福州、支付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