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一项工程只有一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而且是由发包方办理,分包人不需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因此营改增前(年4月30日之前)的老项目在营改增后(年5月1日之后),发生总包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作为建筑企业的分包人的分包业务是老项目还是新项目呢?是否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还是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呢?
1.第一种观点
例如,一个项目甲方与乙方签订了合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年4月30日前,5月1日之后,乙方又与丙方签订了分包合同,则丙方可以按照建筑工程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1)原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二)》中第三十一条指出:“关于建筑分包合同老项目的判断问题”,规定如下:“提供建筑服务新老项目的划分,以总包合同为准,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应视为老项目。”
(2)原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在《关于建筑业的26个热点问题》中指出:“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总包方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与分包方在5月1日后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方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开工日期在4月30日之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总包方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与分包方在5月1日后签订分包合同,分包方不可以按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
(3)《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第二期)》中有这样的内容:
问:一个项目甲方和乙方签订了合同,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5月1日后乙方又与丙方签订了分包合同,丙方是否能够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答:财税()36号文件规定,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丙方提供的建筑服务业务实质来看,是在为甲方的建筑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所以按照政策规定,丙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4)原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一)》中有这样的内容:
问:一个项目甲方和乙方签订了合同,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年4月30日前,5月1日后乙方又与丙方签订了分包合同,丙方是否能够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答:财税()36号文件规定,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丙方提供的建筑服务业务实质来看,是在为甲方的建筑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所以按照政策规定,丙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5)原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七)》中关于建筑分包合同老项目的判断问题指出:纳税人提供的建筑分包服务,在判断是否是老项目时,以总包合同为准,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属于老项目。
(6)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人咨询的营改增十个热点问题》中有这样的内容:
问:建筑总包方将部分项目分给工程分包方,分包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建筑安装行业“老项目”简易计税方法?
答:一般纳税人分包的工程符合建筑工程老项目,清包工工程以及甲供工程条件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7)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营改增试点工作专题问答(二)》中有这样的内容:
问:营改增后,如果上包对业主还采用老项目简易征收方式作业,但其下包承接分包案已于/5/1之后签约及开工,那下包可采用新项目方式进行预缴开适用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吗?还存在上包先去预缴后,再拿抵扣单给下包去抵扣的问题吗?
答:上包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下包可根据规定自行选择是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上下双方可分别适用不同的计税方法。
(8)原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房地产企业营改增有关问题解答(二》中有这样的内容:
问:某房地产项目甲方和乙方签订了合同,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年4月30日前,年5月1日后乙方又与丙方签订了分包合同,丙方是否可以按照老建筑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答:工程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年4月30日前的建筑服务工程项目,经住建部门批准在原建筑工程项目基础上进行新增建设,年5月1日以后新签合同,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
问: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范围内,年5月1日后新签零星工程合同或园建绿化合同,甲乙双方是否均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答:工程服务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总包合同的签订时间、实际开工实际的顺序确认。凡是在工程服务老项目基础上进行的工程服务分包、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或其他建筑服务,均按老项目认定。
经主管部门批准,在老项目基础上新增建设内容但未形成新的建筑项目的,视为老项目的一部分。
问: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范围内,年5月1日后新签零星工程合同或园建绿化合同,甲乙双方是否均可适用简易计税办法?
答:工程服务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总包合同的签订时间、实际开工实际的顺序确认。凡是在工程服务老项目基础上进行的工程服务分包、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或其他建筑服务,均按老项目认定。
经主管部门批准,在老项目基础上新增建设内容但未形成新的建筑项目的,视为老项目的一部分。
2.第二种观点
提供建筑服务,采取总分包形式的,应该根据总分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分别独立确定。
1)原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的政策解答中有这样的内容:
问: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总包方符合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分包方是否也符合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如果分包方符合以。上两种情形是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如果不符合则不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建筑业营改增(深圳)指引》中指出:“一般纳税人按规定有多个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按不同项目分别选择计税方法。
采取总分包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应该根据总分包合同分别独立确定计税方法。总合同符合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条件,但分包合同不符合的,分包合同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关于新增建设服务老项目,“工程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年4月30日前的建筑服务工程项目,经住建部门批准在原建筑工程项目基础上进行新增建设(如扩大建筑面积等),新增合同对应项目可参照原建筑工程项目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提供建筑服务,采取总分包形式的,应该根据总分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分别独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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