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税局文件全在这,混合销售如何开票,依据都有了,错不了。
很多财务人员都遇到过某个单位即销售货物,又提供安装服务,这种情况很常见,比如,销售空调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开具发票呢?本文所说的公司假定全部都是一般纳税人。
举例1:某公司签订一个销售机器设备的合同,合同注明设备价20万元,安装费1万元。
举例2:某公司签订一个销售机器设备的合同,合同注明设备价21万元,安装免费。
以上这两种情况在开票环节有什么区别吗?
先看看国家税务文件的有关规定吧。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36号)第四十条规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如何理解: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举个栗子:甲公司销售空调,顺便安装,销售空调目前税率为13%,安装服务9%。那么甲公司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可以全部按照13%计算缴纳增值税,当然购买方就可以按照13%抵税了。
如何理解: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举个栗子:甲公司承包一个单位的空调安装任务,包工包料,甲公司不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而主要是建筑安装施工类,那么甲公司就可以按照销售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就是9%的增值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36号)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2号)第六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开业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看到这里,举例1和举例2如何开具发票也就出来了
某公司如果销售的机器设备是自产的,就要按照销售设备和销售服务分别核算,分别开具不同的税率发票。但是假如合同没有注明设备价格和安装价格该咋办呢?只能按照高税率开具发票缴纳增值税了。如果满足年第42号公告的要求,安装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某公司如果销售的机器设备是购买后销售的,不管合同如何约定设备费和安装费,一律按照销售设备计算缴纳增值税,开具销售设备的发票。如果满足年第42号公告的要求,安装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对此,财务小伙伴们,你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吗?欢迎留言评论。
文/强哥说会计
图/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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