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当期应纳增值税等于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认证抵扣的进项税额加上进项税额转出。除视同销售和无票收入外销项税额一般好把握,而哪些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更容易成为税务实务中出错的点,但如果把握好三大判断标准,我们就可以举一反三。
首先明确一点,增值税纳税人实质上类似于代收代缴。这什么意思呢?增值税的负税人是最终消费者,生产批发零售环节内所有的增值税的纳税人均是从客户收取增值税也就是销项税额。本来从客户收取的销项税额是代税务机关收取的增值税额应该全部拿去缴税,现在,有一部分税额由于采购付给了自己的供应商,剩下的这部分就得缴税。这也是增值税是价外税的意思。所以,当期应纳增值税等于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增值税的三个特点从而得出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的三大判断标准。
增值税是链条税
一方的销项税额是其客户的进项税额,一方的进项税额是其供应商的销项税额。整个生产到流通环节是完整的链条,环环抵扣,环环计算,环环纳税。现阶段,控制增值税链条的方法就是以票控税。这个票最常见的就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增值税专票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桥、闸通行费以通行费发票、完税凭证、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当然,这几种发票必须是合规的票据,还有需要计算抵扣的票证,这里就不再赘述。
增值税的链条税还能说明一点,如果链条中断则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什么意思呢,没有销项,进项就不能抵扣。比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没有销项税额,链条中断,进项税额当然不能抵扣。贷款服务利息支出不符合增值税链条关系,因为对居民存款利息未征税,因此对贷款利息支出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增值税是经营销售税
营改增以前营业税和增值税二分天下,营业税是价内税,直接用销售额乘以营业税率,不抵扣,无论中间有多少环节都要征税,不能避免重复征税。增值税也是销售税,但其有中性税收的特点,体现这一特点的方法就是抵扣纳税。无论如何计税,增值税也是销售税。这说明,只有和生产经营销售有关的进项税额才允许抵扣。
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与生产经营无关,用于这两个项目的进项税额当然不能抵扣。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不得抵扣是因为接受这些服务的对象一般是个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没有贡献,所以也不抵扣。旅客运输服务允许抵扣的原因是差旅费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有贡献,所以,其票证上的人员必须是企业员工或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人员。住宿服务和旅游服务同时具有公私消费的特点,符合一定条件也可以抵扣。
增值税是对增值额征收的税
增值税利用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实际是对增值额征税。这也是增值税的原理。从定角度把握,企业购进的进项应该对增值额有贡献。企业购进生产资料正常的损耗是产生增值额是必须的,其进项税额当然可以抵扣,如果损耗是非正常的则不可以抵扣,这是因为其对增值额没有贡献。这里的非正常损失单指因管理不善发生的损失,也就是企业本来可以自主避免,但因管理不善发生损失,责任在企业,故不能抵扣。
这种情形包括: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如果已经抵扣的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从有利于纳税人的角度出发,从增值税抵扣链条完整出发,便于增值税管控,保持增值税中性税收的特点,对既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也用于生产经营项目的进项税额,全部可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