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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8/3 17:50:00

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制造业发展迅速,现如今制造业已成为我国经济建设的顶梁柱。然而在发展的过程中,我国制造型企业在自主创新方面的薄弱却越发凸显。因而,近些年来国家一直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制造型企业进行创新研发投入。其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就是基于这样的背景下出台的,后续不断更新完善该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能大幅地降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有助于企业节流以便更好地进行研发投入。因此如何有效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于制造型企业而言显得尤为重要。

识别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务风险

1.研发费用归集风险

研发费用的归集分类、核算方式通常多样化,但只要是真实发生并且取得合法合规凭据的与研发活动相关费用即可归集。但对于一些未独立设置研发机构或部门的制造型企业而言,如何才能准确核算、归集研发费用,阻碍着它们有效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只有归属于研发费用的部分才允许加计扣除,但在如何合理分配研发费用的问题上,财务人员在实际操作中有时难以确定。尤其平时研发过程中,并未做好必要的研发工时记录,导致财务人员无法准确、完整地归集研发费用。结果就是要么少归集研发费用,要么就是将部分生产费用归集至研发费用科目,最终导致多归集了研发费用,从而产生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的税务风险。

例如:研发费用中对于人员人工费用的归集,政策要求按研发工时占总工时的比例等方法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在研发费用、生产经营费用中进行合理分配,并提供人员费用分配说明及相关依据。但实际操作中,部分制造型企业将兼职参与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费用均归置在“研发费用”科目核算,并未进行合理分配,致使研发费用多归集。

2.留存资料欠缺风险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无需到所属税务局办理相关优惠备案手续,也无需报送享受优惠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只需企业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填写相关表格即可享受。但企业需要注意的是:及时整理、保存好留存备查资料,以备税务机关的突击核查。其中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立项决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研发费用辅助账及对应的明细、项目验收报告等等,牵涉公司多部门,需要财务部门、研发部门或研发人员、人事部门一并收集汇总并规范管理。

实务中,大多数制造型企业在研发资料准备方面都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缺欠,有些企业资料准备得不充分、有些企业准备的资料与研发活动相关度较低,个别企业甚至不知道该准备哪些资料。当面对税务局的突击检查时,才发现自己准备的材料存在欠缺或者不合规的情形,这样可弥补空间就很小,很可能导致已经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被取消,甚至可能需要补缴大额企业所得税,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罚款,也可能纳税信用等级被下降,进入税务黑名单。因此,如若提供不出相关资料以佐证研发活动的真实性、研发支出的合理性,则可能引发严重的税务风险。

3.科研项目管控风险

科研项目本身就具有创新性,每个项目整个研发过程自始至终都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因素或风险。通常一个严谨的科研项目周期通常包括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小试、中试、量化生产等流程。但实务中大部分制造型企业一般只注重产品的生产制造,而忽略了产品研发环节的风险管控,导致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形:科研项目没有经过可行性研究就实施,然后事后补可行性研究报告;参与科研项目的项目组成员,专业背景与科研项目不对口;科研人员对项目进度把握不够,部分项目甚至拖沓很久,影响项目整体进度;缺乏严谨的科研项目管理制度规定。以上风险点的存在,容易致使制造型企业科研项目缺乏合理的进度安排、忽略试验与测试阶段、缺乏管理机制等。一旦出现突发情况,则制造型企业很难从容应对,甚至可能造成科研进度就此停滞,最终研发费用大幅上升但研发成果却以失败告终。

4.税会差异风险

财务人员在核算、归集研发费用时,是将研发活动所发生的全部费用支出均归入“研发费用”科目,但其实会计上的“研发费用”金额并不同于税法允许加计扣除的基数。税法对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有明确的口径要求,由此就产生了税会差异。若财务人员单纯按照会计上归集的研发费用来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通常会导致多享受加计扣除金额,进而产生一定的税务风险。总体来说,研发费用税法允许加计扣除的口径小于会计口径。其中的税会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人员人工费用。税法对参与研发项目的人员有限定,主要强调研发技术人员,不包括公司管理层、财务人员、后勤人员、行政人员等。而会计上对人员并没有限制性规定,只要真实参与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费用都可核算在内。因此,企业财务人员在归集税法允许加计扣除的“人员人工费用”时,必须剔除公司管理层、财务人员、后勤人员、行政人员等人工费用。此外,注意会计核算的研发人员工资薪金是否涉及股权激励支出,只有符合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股权激励支出才能加计扣除。

第二,折旧运维及租赁费用。税法规定的该项费用仅指研发仪器、研发设备的折旧运维及租赁费用,不包括建筑物的折旧运维、租赁费。而会计上并没有限制性规定,只要真实发生的研发活动所占据的建筑物的折旧费或租赁费、长期待摊费用都可核算在内。因此,企业财务人员在归集税法允许加计扣除的“折旧运维及租赁费用”时,必须剔除研发活动所占据的建筑物的折旧费或租赁费、长期待摊费用。

第三,直接投入费用。该部分费用核算的内容,税法与会计基本一致。但注意税法有一个扣减项:对外销售的产品中若包含了当初研发领用的材料费用,则需要将相应的材料费用扣减直接投入费用。会计上该部分材料费用可以仍在“研发费用”科目核算。因此,企业财务人员在归集税法允许加计扣除的“直接投入”时,必须剔除对外销售产品中包含的研发材料费用。

第四,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费用。该部分费用需要注意是否存在特殊收入,即在研发活动中所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收入,加计扣除时需要将这部分特殊收入扣减,研发费用最多扣减至零。会计核算时特殊收入不影响研发费用金额,列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结语

综上所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于制造型企业而言,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该政策可以有效帮助制造型企业减轻企业所得税的税负压力,减少税收支出,从而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促进企业更好地发展。另一方面,该政策享受的背后潜藏着诸多税务风险点,稍不留神可能会致使制造型企业面临严重的税务问题。因此要求制造型企业必须准确把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并且重视税收政策的不断学习,完善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尽可能地降低税务风险,推动制造型企业转型升级、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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