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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2/12/10 22:23:00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教民发〔〕1号

各市教育(教体)局,各高等学校:

现将《山东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教育厅

年12月1日

山东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推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职成〔〕2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外教学点是指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为满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需要,以平等协商方式与校外其他法人单位(以下简称设点单位)合作,依托设点单位的场地、人员、设施等资源,开展招生宣传、线下面授、学习辅导、集中考试、实验实训、毕业指导、学生服务与管理等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举办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省内普通高校、高职院校、独立设置成人高校和开放大学,以及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列入“双一流”建设计划或者承接行业紧缺人才培养任务的省外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在山东省设置的校外教学点。

第二章设置条件

第四条高校应根据自身办学定位、优势特色、发展规划、监管能力,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要求,合理规划校外教学点布局,严格控制校外教学点数量,慎重选择设点单位,确保在高校治理能力范围内有限设置,并能管得住、管得好。

第五条设置校外教学点的高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符合学校办学定位;

(二)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管理机构,具有相应的办学投入,具有与开设专业、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人员队伍;

(三)具有包括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制度在内的完整的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制度,教育教学质量保证体系完善;

(四)有自主开发、购买或租用的教学平台,能够满足在籍学生在线学习需要,教学平台能实时监测、记录和保存学生在线学习过程,学校自主开发的网络课程占网络课程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

(五)有能力完成线下教学任务,线下面授教学(含实践教学环节)原则上不少于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总学时的20%;

(六)原则上校本部已完成至少一届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培养。

第六条设点单位原则上应为普通高校、职业院校、独立设置成人高校、开放大学以及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行*机关和事业单位。确有需要,可在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设置校外教学点,但仅限招收该企业内部职工,不得面向社会招生。高校开展送教上门等合作办学,应纳入校外教学点管理。

高校可适当保留条件良好、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实施成人文化教育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教育部门监管,取得三年以上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同时具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作为设点单位,但须严格总量控制,总体数量只减不增。

省外高校在我省设置的校外教学点原则上应设置在具有学历教育资质学校或者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行*机关和事业单位。

开设医学类专业的校外教学点应设置在具有专业背景的学历教育资质学校或者二医院。

第七条校外教学点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能够连续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条件和能力;

(二)具有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辅导教师、教辅人员和管理人员,至少配备3名专职管理人员(含负责人1人),专兼职管理人员与在籍学生比例不低于1:;

(三)具有满足专业教学需要的设施设备、实验实训和学习资源等软硬件条件;

(四)具有固定的、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场所。教学场所总面积不得小于平方米(学生规模总数为人以下),学生规模每增加人,教学场所总面积增加50平方米;直接用于教学的计算机不少于40台。教学场所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网络安全等有关标准和要求。

第八条省内普通本科高校、山东开放大学在全省设置校外教学点总数不超过25个,其中学校所在设区市不超过5个、其他同一设区市不超过3个。省内高职高专院校、独立设置成人高校在驻地设区市每个县(市、区)设置校外教学点不超过1个,在其他设区市设置校外教学点的总数不超过5个。符合要求的省外高校在我省只设置1个校外教学点。具有学历教育资质的设点单位合作高校不超过4所;其他设点单位合作高校不超过3所。

第三章设置管理

第九条校外教学点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贯彻*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教育行*部门、高校和设点单位的相关*策制度;

(二)配合高校开展招生宣传、诚信考试教育、咨询服务、学生报名注册等工作;

(三)配合高校完成有关教学组织、学生活动组织与管理工作,及时向高校反映有关意见建议;

(四)配合高校做好学生的思想*治教育工作;

(五)做好辅导教师、教辅人员等的推荐与管理工作;

(六)负责场地、消防、食品、卫生、网络信息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

(七)健全行*、教学、后勤、财务等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执行;

(八)定期对所承担的辅助教学和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并配合主办高校和教育行*部门的工作检查。

第十条高校与设点单位签署的设点协议,须经学校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签字人签字,加盖学校公章。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

(一)校外教学点的名称、地点、管理人员等基本情况;

(二)可供校外教学点使用的办学条件,含辅导教师、教辅人员情况、场地、设施设备和学习资源等;

(三)高校与设点单位各自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四)校外教学点开设的专业名称、层次、学制、培养目标、招生对象、线下面授教学和辅导(含实践教学)学时比例、拟招生人数、招生范围、收费标准等;

(五)高校拨付设点单位的经费比例,经费管理办法;

(六)考评办法及退出机制;

(七)履行协议的有效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八)中止协议、变更协议及违反协议的处理办法等。

第十一条校外教学点设置与备案通过“全国高等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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