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有人在群里问,“子公司能否用母公司的设计资质?合法吗?甚至有人一直认为这样操作是正确的!那么,这样做到底是否合法,后期是否会有什么法律风险呢?
首先,从法理的角度上来讲,子公司不同于分公司,不可以用母公司的资质。
母公司与子公司虽然在事实上存在控制关系,但是在法律上双方均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独立的法人人格,母公司所获得的资质主体为母公司自己,而子公司是另一独立主体,所以并不适用于子公司。
除了法学上的分类和属性,我国的《建筑法》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以及相关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人说:如果母公司的资质不能用,建筑公司为什么要设立那么多子公司?相信熟悉行业实际情况的人都很了解这类问题的成因,因为建筑企业的本意也不愿意设立那么多子公司。但是,在一些异地建设的情况下,可能会被要求在当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才允许参加招标。随后,有关部门明确规定,外资建筑企业不得强制外资建筑企业在当地设立相关机构,不得设置门槛限制外资建筑企业在当地开展业务。这段时间我们建筑公司的朋友们应该都有这种感觉吧?现在无论是法律还是行*法规都对这个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大家一定要积极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