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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2/9 8:54:00

来源:湖北住建厅、住建部

随着建筑行业竞争日渐白热化,建筑资质变得尤为重要,因此市场上也冒出一批铤而走险的企业,它们采用隐瞒、欺骗等手段强制性分立转移资质,继而受到相应的行*处罚。

近日,湖北省住建厅发文,湖北世衡嘉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东升建设有限公司3家企业存在失信行为,却强制分立转移资质,结果被撤回行*许可。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撤回行*许可意见决定

鄂建审告〔〕号

湖北世衡嘉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经查,湖北世衡嘉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失信行为。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公开发布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审批专栏—资质申报常见问题—通用问题”第30条“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除企业外资退出、国有企业改制两种情形外,不予办理重组、合并、分立事项”的要求,我厅于年7月19日向你公司发出了《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撤回行*许可意见告知书》(厅头〔〕号),在规定时限内收到你公司的相关申辩资料,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我厅决定撤回你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的分立至湖北亮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许可(鄂建审告〔〕号,年6月15日)。因行*许可撤回产生的一切风险及法律后果由你单位自行承担。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北省人民*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诉讼。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年8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撤回行*许可意见决定

鄂建审告〔〕号

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失信行为。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公开发布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审批专栏—资质申报常见问题—通用问题”第30条“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除企业外资退出、国有企业改制两种情形外,不予办理重组、合并、分立事项”的要求,我厅于年7月19日向你公司发出了《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撤回行*许可意见告知书》(厅头〔〕号),在规定时限内收到你公司的相关申辩资料,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我厅决定撤回你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的分立至湖北灿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许可(鄂建审告〔〕号,年7月4日)。因行*许可撤回产生的一切风险及法律后果由你单位自行承担。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北省人民*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诉讼。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年8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撤回行*许可意见决定

鄂建审告〔〕号

湖北东升建设有限公司:

经查,湖北东升建设有限公司存在失信行为。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公开发布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审批专栏—资质申报常见问题—通用问题”第30条“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除企业外资退出、国有企业改制两种情形外,不予办理重组、合并、分立事项”的要求,我厅于年7月19日向你公司发出了《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撤回行*许可意见告知书》(厅头〔〕号),在规定时限内收到你公司的相关申辩资料,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我厅决定撤回你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的分立至湖北筑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鄂建审告〔〕52号,年2月22日)行*许可。因行*许可撤回产生的一切风险及法律后果由你单位自行承担。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北省人民*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诉讼。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年8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延伸阅读

失信: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通俗解释:对于有能力却不还钱的,或者违反限高规定的,法院会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

失信人名单是最高法院联合了央行、住建部、发改委等在内的44个国家部委共同签署的备忘录,共计11类项惩戒措施,也是目前民事执行领域惩罚最重的手段。

包括在银行授信、贷款融资、行*审批方面受限,对于地产建工企业来说,还会对资质认定、招标投标、*府扶持方面受到制约,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网上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五条明确:对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信用主体,依法依规可以单独或联合相关部门、组织、机构采取下列特别惩戒措施:

(一)行*性约束和惩戒。从严审核行*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严格限制申请财*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二)市场性约束和惩戒。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实施限制高消费行为等措施。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其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三)行业性约束和惩戒。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引导行业协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鼓励行业协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四)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信用主体严重失信行为。鼓励公正、独立、有条件的社会机构开展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编制发布地区、行业信用分析报告。

(五)法律法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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