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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2/21 17:31:00
                            

导语:

大陆方面确立了和平统一方针后,更加注重以法律方式维护和增进台湾同胞的合法权益,规范两岸人员往来和各项交流活动。台湾有关方面也先后出台系列专门处置大陆事务的规定。

涉台法律事务是中国国内的特殊法律事务,而不是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间的涉台法律事务,主要包括两岸各自制定或共同签署的涉及两岸关系发展的重要法律文件、实施情况以及一个中国内部两个不同“法域”之间的区际法律问题等。

第一部分40年涉台法律事务的发展历程

1.涉台法律事务的萌发起步

年以后的大陆涉台法律事务以维持被分隔的两岸民众原有民事关系、去台人员在大陆的民事权益为主。年元旦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告台湾同胞书》,两岸关系发展由此揭开了新的历史篇章。为了有利于祖国统一大业,大陆涉台法律事务充分考虑了两岸长期隔绝的事实和后果,基本认可了台湾同胞在台湾的民事关系和权益,并切实保护台湾同胞在大陆的婚姻权、财产权、继承权等民事权利。在两岸处于*事对峙和*治对立状态下,台湾当局的大陆事务立法主要以防范、禁止为目的,借助于刑事规范使得两岸交流处于“法律上的不可能”状态,严重阻碍了两岸同胞交流往来,也并不以保障两岸人民权益为主要目的。

2.涉台法律事务的破旧立新

年11月,两岸隔绝状态结束、民间交往开启。两岸以不同方式系统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规范两岸人民往来事务,其中大陆方面以积极制定“新规”为主,如《关于台湾同胞来祖国大陆探亲旅游接待办法的通知》《关于验放台湾邮递物品的通知》《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等;台湾方面以被动废除“旧法”为主,处理大陆法律事务呈现从宽趋势,出台了一些“权益性”行*命令以管制两岸经贸往来,如“大陆地区物品管理法”“对大陆地区从事间接投资或技术合作管理办法”等。

3.涉台法律事务的规范建构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两岸民间交流与人员往来日益增长,两岸达成“九二共识”,均开始各自建构法规体系去规范两岸交流往来事务。大陆涉台法律的重点内容是吸引与保障台湾同胞投资、规范对台经贸交流秩序、规范两岸人民交往、保障台湾同胞权益、增进台湾同胞待遇,陆续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台商投诉协调工作办法》《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等。台湾当局权宜性的行*命令已经难以全面规范日益繁杂的两岸事务,开始以立法设定处理大陆事务的机制与路径,但其对两岸交流设定了诸多限制。年台湾当局通过“国家统一纲领”,宣告“动员戡乱时期”终止,废除“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终结了禁绝两岸交往的依据,并通过“宪法增修条文”。按照其规定,年7月,台湾当局通过“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并随着两岸交流深化不断被修正,对两岸交流衍生的各种问题作出了较详尽的规定。

4.涉台法律事务的起伏动荡

年后,随着两岸民间交流的深化和“ ”分裂活动的不断升级,大陆方面涉台法律事务一方面继续围绕民间往来相关事务深化推进,如《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关于允许台湾地区居民取得注册建筑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一方面则是“ ”升级与反对“ ”的斗争,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反分裂国家法》。这部法律是震慑“ ”尤其是“法理 ”最有力、最有效的法律武器,成为维护台海形势稳定、促进两岸关系发展最重要的法律工具。

陈水扁年上台后,逐步推动“ ”活动升级,把推动“宪*改造”作为谋求“法理 ”的重要手段。年3月,“入联公投”被否决,陈水扁当局“ ”图谋遭遇挫败。同时,这一时期两岸民众对经济、文化、社会交往的需求持续增加,对此台湾当局就两岸事务尤其是经济事务进行“修法”“立法”,对“两岸关系条例”多次修订。

5.涉台法律事务的协调共进

年后,随着两岸关系开创和平发展新局面,两岸也在各自法规体系内继续调整和深化法制建设,两岸公权力机关也逐步在系列共同事务上达成相关协议,开启两岸共同处理法律问题的新局面。大陆方面各主管部委及省市纷纷出台系列规定,便捷台湾同胞往来大陆以及在大陆发展。台湾方面在大陆事务立法上以松绑、开放为主轴,对相关法规条令等进行较为密集的修订,以便捷两岸经济文教交流与人员往来。两岸签订了《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等系列协议,为两岸之间共同处理相关法律问题提供了框架及范例。

6.涉台法律事务的曲折前行

年后,大陆积极推动两岸经济社会融合发展,而台湾当局则拒绝接受一个中国原则,涉台法律事务的发展态势也相对复杂。大陆方面一方面继续深化和完善既往的涉台法律法规体系,另一方面着重落实台湾同胞在大陆地区学习、创业、就业与生活的同等待遇,年发布《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简称“惠台31条”),年发布“惠台26条”。而民进*蔡英文当局坚持“ ”立场、拒绝接受一个中国原则和“九二共识”,认为与大陆过于紧密的经济交流合作及人员往来会危害到台湾所谓“国家安全”,因此仍将涉大陆法律事务中的所谓“*治安全”考虑放在首位,缩限两岸交流空间。强化并细化了对于大陆居民及船舶等强制出境的规定,并通过所谓“公投投票法”修正案,不断降低“公投”门槛,“ ”势力以“公投”谋求“法理 ”的风险进一步提高。

第二部分40年涉台法律事务的主要特点

1、两岸规制逐渐丰富

长期以来,大陆方面不断推进对台方针*策法制化进程,高度重视涉台法治工作,注重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以《宪法》为统帅,以《反分裂国家法》《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等为主干的涉台法律规范体系初步形成,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央和地方各级*府依法推进对台工作,捍卫了一个中国原则,推动了两岸经济社会融合发展,维护了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促进了祖国和平统一。

台湾地区涉及大陆事务或两岸关系的法律基本维持了“一国两区”架构,但也存在着逐步“虚化”一个中国的态势。而台湾地区“行*部门”制定的法规、命令、办法等相关规范性文件,总体上侧重于限制大陆人员赴台投资和其他各项交流。

2.两岸司法互助机制初见端倪

年以来两岸各领域交往日益频繁,也衍生出许多具体问题。两岸之间展开协商谈判,签订相应协议,成为两岸司法互助机制的重要构成部分。两岸陆续签署“金门协议”,解决大陆居民私渡去台问题,签署“南京协议”,共同打击犯罪及进行刑事民事司法互助。在海协会与台湾海基会签订的涉及两岸交往众多领域的其他协议中,也有部分内容涉及涉台法律事务以及各自内部规章制度调整。

3.两岸在遣返私渡人员及逃犯、共同打击跨境犯罪、两岸司法互助等方面卓有成效。

第三部分涉台法律事务中的几个问题

受两岸*治分歧以及台湾内部*治生态变迁的影响,建构促进两岸经济社会融合发展、全面保障两岸人民权益的两岸法律秩序也面临一些挑战。

1.台湾“一国两区”制度架构弱化

台湾方面对于两岸之间的法律事务的处理既受其既有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的约束,也受到内部两岸*治主张变迁的影响,存在着“一国”虚化与弱化、“两区”实化与强化的风险及态势。在涉及两岸事务的相关规定中,一些体现“两岸同属一个中国”的法规或条款逐渐被废除、终止、冻结和弱化,多次“修宪”已经将体现“一个中国”的*治架构“本土化”,法律架构从原来的“以中国为主体”演变为“以台湾为中心”,弱化“一国”、强化两岸“两区”差异、区隔两岸的法规或条款有所增加。“一国两区”法律架构的弱化将会从根本上逐渐改变台湾方面处理两岸事务的法理逻辑和实践机制,也进一步会影响到两岸在司法等事务合作上的性质。

2.涉台法律事务合作*治基础不稳

台湾方面“一个中国”的*法架构遭遇“本土化”,在两岸关系和*治定位上的*治立场和*策主张常常处于变动之中,成为影响两岸合作的最大变量。在民进*执*期间,由于其固有的“一中一台”立场以及对于“ ”的推动,使得两岸缺乏良性互动的*治基础,两岸之间原本较为脆弱的法律事务合作机制更加难以发挥应有的效用。

3.两岸涉外法律事务竞合实践复杂

两岸涉外事务是国家尚未统一特殊状态下的衍生性问题,因两岸司法管辖权竞合以及*府承认效力等因素的综合作用而产生诸多纷争。

4.涉台法律事务合作内在机制不足

两岸在共同法律事务上的合作明显滞后于两岸关系发展,还受到台湾内部*局变动尤其是“ ”操弄的影响。随着两岸关系跨入融合发展阶段,两岸之间也将需要更为绵密的法律事务合作机制。但民进*当局严格限制两岸民众交流,设定签署两岸协议高门槛,同时极力回避两岸*治议题协商,防堵两岸事务性合作扩展到更高的层级。因此,两岸司法及相关领域合作机制建设缺乏更为深入的动机和动力。

导读员:李*鸽

原标题:《阅思源

《两岸关系40年历程》——涉台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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