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可变对价?
企业与客户的合同中约定的对价金额可能是固定的,也可能会因折扣、价格折让、返利、退款、奖励积分、激励措施、业绩奖金、索赔、未来事项等因素而变化。此外,企业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将根据一项或多项或有事项的发生有所不同的情况,也属于可变对价的情形。
实务中,建筑合同或行业潜规则,建筑施工结算过程中会存在各种奖金或罚款、扣款等,最终实际收款金额跟合同约定的金额存在差异,因此合同收取的对价金额是可变的,所以建筑业是存在“可变对价”的。
可变对价的会计处理
新收入准则第十六条规定:“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企业在评估累计已确认收入是否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时,应当同时考虑收入转回的可能性及其比重。
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应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可变对价金额发生变动的,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某建筑施工企业完成了某项目的工程,依照合同约定被业主扣留了万元作为质保金(未给业主开具发票)。
该施工企业在对该项目完工确认收入时,根据行业惯例判断,该项目的质保金在到期后预计只能收回80%。
解析:
(1)对质保金部分,只能按照合理预估能够收回的金额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80.00万元(万×80%/1.09)
合同负债-可变对价(质保金)20.00万元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9.00万元(万/1.09)
(2)年末,对于质保金收回的可能性以及金额进行评估,如有变化做出调整(收回比例降低10%):
贷:合同负债-可变对价(质保金)10.0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红字)
(3)质保到期,实际收回60%并给业主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假定后续未再调整):
借:银行存款65.4万元(万×60%)
营业外支出-质保金损失10.00万元
合同负债-可变对价(质保金)30.00万元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9.00万元
贷:应收账款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