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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4/3 19: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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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法》从年7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作为施工企业,在印花税方面应该有哪些注意事项,在合同签订和管理中应该考虑哪些印花税的风险点,本文根据新《印花税法》及其配套文件进行分析和梳理总结。

1、合同签订金额问题

《印花税法》第五条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之(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为节省印花税的缴纳,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各分包、采购合同时合同金额的签订应该进行价税分离,如合同总额为元(其中合同价款:.19元,增值税额为:.81元),税率假设为9%。

2、混合销售和兼营合同的印花税缴纳要注意

《印花税法》第九条 同一应税凭证载有两个以上税目事项并分别列明金额的,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目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列明金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在施工企业中签订混合销售或者兼营销售的合同非常多,比如采购空调的合同,里面往往会约定空调的购价格和安装费用,这样虽然属于同一应税凭证,但是对应的税目却不同,在日常的管理和申报时要注意不同税目导致的税率和税额问题;

3、订单、要货单的印花税风险

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2号《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策执行口径的公告》二(二)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施工企业的项目部为了方便,往往会不签订合同,只是用订货单、要货单的形式采购物资,这种采购行为虽然未签订买卖合同,但并不影响印花税的征收,这个风险要注意。这实际是一条从事实出发的反避税条款,在日常管理时要应纳尽纳入合同中。

4、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2号《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策执行口径的公告》二(四)下列情形的凭证,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

1、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监察机关的监察文书

2、……..;

近年由于受房地产市场不景气影响,各类票据追索、起诉等案件在施工企业频发,企业经常收到法院的传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执行通知等等文件,对于这类凭证是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5、结算金额与合同金额的不一致情况下印花税的缴纳

《印花税法》第六条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2号《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策执行口径的公告》三、关于计税依据、补税和退税的具体情形(二)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注意点1:总包合同或分包采购合同是否变更要看变更后是否于企业有利??

注意点2:暂估合同如比实际结算金额大,要及时变更合同金额,达到少交或者退还、抵缴印花税的目的;

注意点3:如未签订应税合同,实际结算单据则作为应税凭证

6、未履行的应税合同、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税款。

合同签订要谨慎,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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