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需要区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一、取得专用发票即知不得抵扣
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时即知不得抵扣,也应当先认证、同时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例如:甲公司购入一批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万元,增值税额13万元,价税合计万元。
借:库存商品万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13万
贷:银行存款万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万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13万
借:库存商品13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3万
注1:如果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则需要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相应地,进项税额可以依法抵扣,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注2:购进贷款服务(包括与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原本不得抵扣。
二、抵扣后发生不得抵扣情形
这种情况下,与上述“取得专用发票即知不得抵扣”分录一样,只是时间上错开而已。
例如:乙公司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年2月购入一批材料,拟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万元,增值税额26万元,价税合计万元;发票于当月认证并申报抵扣于2月增值税属期。年4月将其中50%转用于简易计税项目。
(一)购入材料
借:原材料万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26万
贷:银行存款万
(二)专用发票认证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6万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26万
(三)领用于简易计税项目
借:工程施工——成本万
贷:原材料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3万
注3:需要进项转出情形包括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以及发生非正常损失。
注4:涉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进项税额转出,仅指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三、出口退税
出口“免抵退”业务,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应当作进项税额转出,结转相应成本。
例如:丙公司一般纳税人,自产产品征税率为13%,出口退税率为10%。年3月出口货物销售额折合人民币0万元。
丙公司年3月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0×(13%-10%)=30(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30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0万
四、异常凭证
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列为异常凭证,若尚未抵扣,则暂不允许抵扣(通常发现时大多已经抵扣,故此情形不作例解);若已抵扣,则暂作进项税额转出。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若经审核,符合抵扣条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若经审核,不符合抵扣条件。
借:相关成本费用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另外,基于“留抵退税”政策而调减留抵税额,即减少“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借方余额;基于红字发票而冲减进项税额,乃是对于已确认购进业务之修正,而非新发生不得抵扣项目(所谓“进项税额转出”乃是税法、申报术语),也应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借方余额。此二项目不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核算;当然,其实结果没有太大影响。